-
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
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哪些情况下法院会优先考虑由父亲抚养?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3-13 点击数:78
夫妻在离婚时,都想争取孩子的抚养权,但孩子究竟会判给哪一方,这是法院需要以“有利于子女成长”为原则,对夫妻双方的经济实力、生活安稳度、是否有不良习性等情况,来进行综合考量的。
对于两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这一阶段的婴儿,更需要母亲细心、真挚的照顾。因此,夫妻离婚后,两周岁以下的婴儿一般以随母亲生活为宜。但是,如果母方具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子女不宜或无法随母方共同生活的,可以由父亲抚养: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父母双方协议并对子女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也准予由父方抚养;
(4)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方生活的。这里的其他原因包括母方经济能力、生活环境等明显对抚养婴儿不利;母方品行有问题或违法犯罪不利于抚养婴儿等各种具体事实。
对于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如果父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随父方生活的可能性较大: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的;
(6)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自己选择要求与父亲共同生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