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离婚律师网!

24小时咨询热线:

139-8219-5329 139-8061-6860

您现在的位置是:离婚律师网>经典案例 > 子女抚养案例 > 正文

父母将亲生子女送与他人抚养,收取费用,构成犯罪?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3-20   点击数:283

  【法院审判】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海虽然从孙幼琴处收取了一定数目的钱财,但其出卖孩子的初衷仍然是出于无力抚养,且其在了解孙幼琴等人确实想收养孩子后,才将孩子送出,并非单纯为非法获利,因此,不能以拐卖儿童罪予以处罚。但被告人的行为情节恶劣,符合遗弃罪的构成要件,应以遗弃罪定罪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海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的罪名有误,应当予以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黄海犯遗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二、被告人黄海违法所得的人民币二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律评析】

  在司法实践中应严格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出卖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或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或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则应当认定为拐卖儿童罪。而倘若行为人是迫于生活困难,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处。

  就本案而言,从被告人黄海出卖亲生子女的的背景和原因来看,在同居女友离家出走后,被告人黄海一人抚养三个小孩确实很困难,所以才产生了将小女儿送给他人抚养以减轻负担的主观想法。从收取的钱财费用来看,被告人黄海虽然收取了2万块钱,但这笔钱并没有明显高于“感谢费”或“营养费”,这也可以看出被告人黄海并非单纯为非法获利。从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来看,被告人黄海是在了解到孙幼琴等人确实想收养孩子后,才将孩子送出,当时也表示要与孙幼琴当亲戚走,从中可以看出被告人黄海将自己的孩子送出,是希望女儿可以得到更好的抚养。综上,可以判断被告人黄海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其主观目的在于放弃或拒绝承担抚养义务,而非将亲生子女当作商品予以出卖,认定其行为构成遗弃罪而非拐卖儿童罪是正确的。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