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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公婆“霸”孙 儿媳起诉要回抚养权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4-10   点击数:11

  【基本案情】

  2015年元旦后,乌市米东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法庭上,小陈哭诉:2006年,她与丈夫孙某结婚后一直与公婆同住。2007年,她生下儿子小爽后,公婆一直帮着带孙子。2011年春天,孙某被查出患癌症晚期。2012年春天,孙某去世。

  之后,由于一家人情绪悲痛,加之小陈和公婆教育小爽的方式不同,各种矛盾持续激化。

  2013年5月的一天,小陈的公婆又和小陈为孩子吃饭问题吵起架来,公婆一怒之下将小陈赶出家门,不许她和儿子见面,也不让她到学校接孩子。小陈将公婆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儿子小爽的抚养权归自己,诉讼费由公婆承担。

  公婆则辩称:“孙子由我们一手带大,儿媳没管过孩子,她没尽到母亲的责任,我们不同意孩子让她抚养,诉讼费用我们也不承担。”

  【法院辩称】

  开庭那天,小陈的小叔子作为被告代理人来到法庭。他称,小爽出生后一直由爷爷奶奶带,小陈不但不管孩子,还常和公婆吵架,甚至动手打人,“孩子的医疗保险费也是我交的”。

  小陈哭着告诉法官,丈夫名下有村里的宅基地和住房,将来面临着拆迁补偿的问题,丈夫去世,拆迁补偿款理应归自己和儿子小爽。“小叔子不能生育,公婆为了拆迁款和孙子,曾劝我嫁给小叔子。”小陈拒绝了公婆的要求,“没想到公婆就把我赶出家门,并霸占房子和小爽。”小陈说,自己打工一个月有三四千元收入,完全能抚养孩子。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而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本案中,小爽的父亲孙某虽已去世,但小陈具有抚养能力。二被告作为祖父母,在小陈有抚养能力的前提下,并无抚养小爽的法定义务。因此,小爽应由小陈抚养。法院判决:小爽由原告小陈抚养,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小陈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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