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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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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90后女大学生状告生父讨学费案例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1-18 点击数:48
【基本案情】
1990年出生的小莉是某矿双职工独生子女。去年1月,其父母经法院判决离婚,小莉被判归母亲抚养,父亲每月给付其抚养费1800元至其中学阶段读完为止。
2009年6月,小莉高中毕业,父亲一次性给付小莉抚养费1万元。后小莉又复读一年,复读期间,父亲又给付小莉2万元抚养费。今年7月,小莉如愿以偿考取了阜阳师范学院,但此后不久,她就把生父郑某告到了法院。
小莉称,她虽然考上了大学,但仍无独立生活能力,加之物价飞涨,她因此请求有给付能力的父亲,将抚养费由每月1800元增加至2600元,直到自己能独立生活为止。小莉生父郑某表示,小莉已经成年,他不再负有给付抚养费的义务。并且他已两次支付抚养费3万元,故要求法院驳回小莉的诉请。
【法院表示】
法院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本案中的小莉已高中毕业,无论从学历教育,还是劳动能力方面,均不属于法定的给付子女抚养费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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