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离婚律师网!

24小时咨询热线:

139-8219-5329 139-8061-6860

您现在的位置是:离婚律师网>子女抚养 > 其它 > 正文

离婚律师:离婚后的子女抚养!!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3-20   点击数:7

  【基本案情】

  2004年,因女方患病,夫妻协议离婚,孩子由男方抚养,女方不出抚养费。2011年,女方迫于孩子升学与男方签订抚养权变更协议(男方将孩子藏起来,不签字就不让接孩子),约定由女方抚养孩子并承担抚养费。2012年,女方为孩子成长,起诉抚养权变更获支持。想咨询:1、抚养费变更协议关于抚养费约定是否有效?2、孩子是否能向男方主张自2011年起至2015年女方支付的所有费用?

  离婚律师

  父母均有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1、男女双方离婚时约定女方不负担抚养费,2011年签订抚养权变更协议约定女方负担抚养费,如果此时的约定没有重大胁迫等情节,该协议是有效的。“将孩子藏起来,不让接孩子”,从现有提问内容看,孩子已经在校上学阶段,这涉及探视权有法律规定的救济渠道,情节不严重的尚不构成胁迫。2、法院在审理抚养费案件中,还是围绕孩子的正当需求为核心。如果2011年男女双方约定男方不承担抚养费,孩子无特殊开支,女方不能再追索至2012年的抚养费;2012年女方向法院提起诉讼变更抚养权,如果有抚养费的要求,可在诉讼中一并提出,没提出视为保持2012年协议不变,则不能追索。如果孩子有较大合理开支,一方负担有困难,作为父母有分担费用的义务。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