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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端情况下政府可剥夺家庭监护权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3-20   点击数:7

  全国政协委员、广东律师朱征夫在接受羊城晚报记者专访时表示,近年来,层出不穷的伤害未成年人案件频频见诸网络报端。媒体公开报道数据显示,女童被性侵的案件,有50%以上是监护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发生的。

  “政府要积极干预,甚至可剥夺未成年人的家庭监护权,改由国家来监护。”朱征夫呼吁将这个建议写进今年的政协大会提案中。”他说:“要把建立国家监护制度加进《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家庭监护进行监督和干预,设立救助场所,规定有关人员有强制报告义务。

  要堵漏

  假定父母爱孩子但忽视极端情况

  “当前未成年人保护体制不健全,保护责任不明确。”朱征夫说,“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提出了‘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四大保护体系,唯独缺乏‘政府保护’这一极其重要的内容。”

  以南京饿死女童事件为例,朱征夫对记者说,这些家庭悲剧都有一个共同点,即这些孩子长期受虐待或被忽视。虽然邻居、基层群众组织甚至政府相关部门知道并有一定的救助行为,但始终缺乏强有力的机构代表孩子去维护其利益,根本原因在于现行立法没有明确承担监护监督职责的部门和机构,使相关部门难以有效介入。

  “现在最大的问题是家庭监护没有监督。”朱征夫说,“在国外,孩子在家里受到虐待、遗弃、怠慢等,警察是可以闯进来把孩子抱走的。我们都假定家庭成员、父母都是爱孩子的,但忽视了一些极端情况。”

  朱征夫举例说:“比如留守儿童,父母不在身边,委托老人监护,老人因身体等原因可能发生监护缺失。还有流动儿童,他们跟着父母在外面打工,父母苦于生计,也疏于照管。还有的孩子,父母有人格缺陷,如精神不正常等。还有孩子的父亲或母亲有其他的不良行为,如吸毒、小偷小摸、被法律处分等,甚至母亲对孩子有虐待,父亲对孩子有性侵。”

  朱征夫指出:“对这些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不当监护行为,政府要积极干预,要剥夺家庭的监护权,改由国家来监护。”

  明职责

  设保护救助场所建强制报告制度

  朱征夫建议,除此之外,还应该在国家、政府的名义下,设立未成年人保护救助场所。

  “我国现在有民政、教育、妇联、共青团等部门和组织分别负责保护流浪未成年人、孤儿、弃婴、失学辍学儿童、留守儿童、家暴受害未成年人等,但是针对未成年人保护的主责部门始终没有明确,常出现‘没有问题时很多部门管、出现问题时谁都不管’的尴尬局面。”他说,“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只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名称职责定位和设立标准均缺乏明确的法律政策支持。”

  他向记者讲述了江苏徐州的一个案子——母亲不在家,父亲对孩子实施了强奸行为,法院判父亲有罪。这时,由民政局出面,起诉孩子父母,剥夺其父母的监护权。最终,法院判民政局承担监护责任,民政局将孩子安排到一个家庭(起诉前孩子就寄养在这个家庭,并愿继续在此生活),民政局给寄养家庭补贴。

  朱征夫认为,在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救助场所设立前,民政部门可以团结一些志愿家庭,以这种方式让孩子得到家庭寄养。

  他还建议,应设立一个强制报告制度,家庭成员、医生、社会救助人员等,一旦发现有性侵、虐待未成年人等现象,都必须报告给民政部门,不得隐瞒。朱征夫还主张为未成年人设立专门救助热线。

  避冤案

  告别“有罪推定”公检法互相制约

  朱征夫在提案中还特别关注避免冤案。

  他从去年纠正的呼格案、念斌案说起。朱征夫告诉记者,这些触目惊心的冤案之所以屡屡发生,是全社会都存在的“有罪推定”意识在作祟。

  “法院认定有罪之前,全社会都已经把嫌犯当坏人了。在这些冤案的背后,我们总能看到‘有罪推定’意识左右着司法的进程。人一抓,嫌犯就被当成‘罪犯’了;嫌犯一招供,好像就算破案了,办案机关就忙着开表彰大会,搞立功授奖了。”朱征夫说,“假如不改变‘有罪推定’意识,冤案必然出现,且可以出现在我们任何一个人身上。”

  朱征夫建议,结合当前的司法体制改革,要加强公安、检察、法院之间的制约功能,形成“审判中心主义”,让法官能够安静、独立地对案件作出专业判断。

  “关系案、人情案少不了,来自领导的干预更没法抵挡。院长难以抵挡书记、市长的干预,法官难以抵挡院长的干预。饭碗都被端掉了怎么抵挡?所以我提出,书记、市长不要给院长打电话。”他说,“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的全程留痕规定,做记录,这在很大程度上能解决冤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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