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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谁都不想抚养孩子怎么办?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4-10   点击数:82

  父母双方离婚后谁都不想抚养孩子怎么办?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在离婚案件审判中引入未成年保护的“社会观护员”制度,请社会人士对孩子的归属进行第三方调查,为法官做出最适当的裁决提供有力参考,使未成年人利益得到最大保护。这是浙江省第一家法院引入该制度。

  一起依靠“社会观护员”裁定的案件

  海曙法院日前调解了一起离婚案件。原告小许(女)和被告小季(男),两人结婚不到两年,孩子小浩还未满周岁。两人对于财产分割没有意见,只是对孩子的抚养权有争议。小许说娘家还有一个快70岁的老父亲,自己收入不高,无力抚养孩子。小季说自己母亲也吃不消带孙子,而且这么小的孩子最好还是由母亲(小许)抚养比较好。

  海曙法院在调节此案前,由宁波大学老师及其他几名社会人士组成的“社会观护员”对孩子的当下生长环境以及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生活状况、邻里关系等各方面情况进行了一番调查,最后出具一份调查报告供法官在调解时作为重要参考。

  据海曙法院副院长张丹丹介绍,未成年人在心智上相对不成熟,在部分家事案件中,未成年人并非当事人,其利益却会因家事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受到直接影响。如在离婚案件中,案件当事人为了自身利益考虑,就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产生较大分歧,要么都想管,要么都推诿不管,最终导致未成年人的利益遭受损害。

  张丹丹说,相关法律法规国际上有过先例,我国参加的198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规定了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要求做出影响未成年人利益的决策时,必须考虑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各国根据这一规定设立了相应的制度,如德国设立了程序辅助人制度,美国马里兰州设立了未成年子女诉讼代表人制度,目的都是为了维护未成年人利益的最大化。

  社会观护员的职责是家庭访视与社会调查

  据介绍,由于要保护未成年人民事权益的实质正义,必须依赖大量的客观信息来帮助法官作出判断,仅凭法院的力量还无法做到。因此,海曙法院尝试在离婚、监护、收养、抚养等涉及未成年人人身权益的案件中,引入“社会观护员”制度,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社会观护员制度是指由公益性的社会观护组织推荐合适的社会人士,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在审理离婚、监护、收养、抚养等家事纠纷中涉及未成年人人身权益的案件中,开展家庭访视、社会调查、提交观护报告、独立发表观护意见、协助调解、判后回访等工作,以及在特定情形下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为未成年当事人的代理人等社会观护工作。

  张丹丹表示,“社会观护员”需要有一定的社会阅历和较强的人际沟通能力及帮助、维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能力,最好具有心理学、教育学及法律方面的基本知识。既可以是大学教授、学者专家等专业人士,也可以是社会热心人士。日前,海曙法院与“银发护苗工作室”和“宁静港湾”两家公益组织签订合作协议,由这两家机构推举社会观护员。

  据了解,家庭访视与社会调查是“社会关护员”的主要职责。一般法院会指派两名“社会观护员”进行联合调查,针对不同的调查对象,采取走访、观察、谈话等方式,了解未成年子女的意愿、心理、情感状态、生活状况、抚养状况、双方父母的抚养能力及既往履行抚养义务的状况、父母获得亲属授助的可能性、父母的身体健康情况及性格、行动倾向,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咨询、辅导等。

  在上述案件中,除了原被告,他们的父母、同事、领导以及孩子身边的邻居等人均是受访对象。例如,“社会观护员”除与未成年人的父母进行交谈外,还特意到舟山孩子奶奶家,观察抚养条件、情况,与邻居、村长进行了交谈,制作出了比较客观、详尽的社会观护报告。

  “社会观护员”能助法官做出客观全面的裁决

  海曙法院民一庭家事审判合议庭审判长刘先霞说,以往在调解类似案件的时候,由于没有中立的第三方机构,也缺乏客观的调查报告,只能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来裁决,除非有争议比较大的事实法院才会专门去调查,像上述案件,以往的判决会倾向于收入多的一方,这样往往会有难以服人的情况出现。现在可以多了一个“社会关护员”提供的报告参考,可以做出更加全面合理的裁决。

  张丹丹表示,作为中立的第三方,由“社会关护员”出面调查有两大便利,一是可以更加客观地了解到原被告之间私底下真实的情感状况。可能两人在法庭上会争得面红耳赤,但是到了庭下可能会有另一番情形,这些就需要“社会关护员”私底下与两人贴心地交流后才能得知。二是可以消除受访者的戒心,相对于法官的身份,“社会关护员”更容易让受访者吐露真情,不讲客套话,从而了解到客观真实的情况。

  在上述案件中,“社会关护员”出具的调查报告认为,原、被告双方有感情基础,感情未完全破灭,具有解决的可行性,建议小孩由被告的母亲在老家帮助抚养至上小学前,到了入学阶段,最好能到宁波被抚养长大。

  关于“社会观护员”的法律地位,张丹丹表示,“社会观护员”不是一般程序的代理人,他与当事人或其关系人之间并不存在委托关系,也不是法定代理人。而是在法院事先告知当事人的情况下,由法院委托、社会公益组织推荐,以其独立地位依法履行其公益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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