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陈某(女)与李某(男)喜结连理,陈某是再婚,带着一个2岁女儿王某嫁入李家。婚后,生育一子,取名小李。2014年,二人因家庭琐事,多次争执,最终导致夫妻感情无法维持,对薄公堂。李某主张陈某返还彩礼8万元,婚生子小李由李某抚养并给付孩子抚养费5万元。一审判决陈某返还李某彩礼3万元,婚生子小李由李某抚养。但未支持孩子的抚养费。
解答:河北郭律师认为:李某与王某是继父女关系,这种关系必须以陈某与李某夫妻关系存续为前提。随着陈某与李某的离婚,陈某与王某的继父关系自然解除,两人之间不存在抚养与被抚养关系。但小李是陈某和李某的婚生子,陈某和小李的抚养义务,不因陈某和李某的离婚而解除。
《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的有关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法律陈某仍然应对小李承担抚养的义务。一审法院认为二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共有两个孩子,一人抚养一个孩子,因年龄相差无几,孩子抚养费彼此不用给付。但是李某与王某的抚养关系已经不存在,李某根本不用承担王某的抚养费,小李是陈某和李某的婚生子,陈某和小李的抚养义务,不因陈某和李某的离婚而解除。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综上所述,陈某应给付小李抚养费,考虑到陈某还承担着王某的抚养义务,可适当降低陈某的抚育费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