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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36条离婚与子女所调整的纠纷范围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2-10   点击数:39

  (一)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的确定问题。

  《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时间中,那种认为子女随哪方生活,就是谁的子女,子女的抚养教育等问题与另一方没有任何关系的观点是错误的。

  (二)父母离婚后因真多子女的抚养权而产生的纠纷。

  离婚后,处于哺乳期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随着离婚案件的增多,夫妻双方争夺子女抚养权的案件也随之增多,双方都要求子女抚养权的案件数见不鲜。

  (三)父母离婚后均不愿抚养子女而产生的纠纷。

  在审判实践中,离婚年检的双方当事人,因为种种原因,不愿抚养子女。这时候,就要从保障子女正常生活的角度,首先指定一方抚养,待离婚案件审理完毕,再决定子女的抚养归属。

  (四)抚养权的变更纠纷。

  当一方的情况发生变化时,例如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或者有虐待子女的行为,或者当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而该方又不愿放弃子女的抚养权,领域方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向法院起诉要求便跟子女的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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