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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亲属的特征和分类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2-29 点击数:3
赵某,李某于1990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儿一女。赵某的外甥女田某因在农村盖房子向赵某借钱久未归还,李某多次催促丈夫索要借款,但赵某碍于情面始终未向外甥女催要还款。李某遂让一双儿女与田某减少交往。赵某的母亲批评李某不应该干涉表兄弟姐妹之间的往来,婆媳二人发生争执,李某进而要求儿女与田某断绝关系。
上述案例中,李某与田某是姻亲关系,而李某的儿女与田某是血亲关系。婚姻律师沈辉分析后认为,对于这种自然的血亲关系,非因法定事由,李某是不能要求其解除的。
法律意义上的亲属,仅是具有血缘联系、姻缘关系的亲属中极小的一部分,指因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而形成的、以特定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一、法律意义上亲属的特征
1.亲属之间存在着特定的身份和规定的称谓。亲属标志着具有亲属关系的人的特定身份。而身份则又表明了一个人在社会关系中特定的资格和地位。称谓是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名称,即身份的标志。如,当我们说到“父与子”时,它即反映出了一种身份关系,同时,也是当事人彼此间的称谓。亲属关系一旦产生,主体之间身份和称谓便被固定下来,非因法定事由,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和自行解除。
2.法律确定的亲属之间存在着特定的权利和义务。亲属的范围非常广泛,法律不可能调整一切具有血缘、姻缘联系的亲属,因而,并不是所有的亲属之间都存在权利义务关系。亲属关系只要经法律确认和调整后,一定的主体之间才产生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某些亲属间权利义务的实现是无条件的,如父母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某些亲属间权利义务的实现是附有条件的,如祖孙之间的抚养和赡养、兄弟姐妹的扶养义务。亲属间权利义务的内容,基本上是由法律预先设定和确认的,进入亲属身份状态中的人别无选择的受其约束,只有全面接纳、承受和遵行的义务,没有按自己的意志予以选择、变更和排斥的权利。
3.亲属关系具有身份和财产的双重属性。亲属之间权利义务的产生,首先以主体之间存在一定的身份关系为前提,基于身份关系发生在亲属之间的扶养、继承等关系,则常常表现为一定的经济、财产形式,因而,亲属关系并不仅仅是一种身份关系,它还兼具一定的财产属性。
二、分类
我国法学理论界将亲属划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三种。
1.配偶。配偶即夫妻,是男女两性因结婚而形成的亲属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互为配偶。在亲属关系中,配偶居于核心的中介地位,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是血亲和姻亲关系赖以发生的基础。
2.血亲。血亲是指基于生物遗传规律,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在我国,把那种虽无自然的血缘联系,但经法律的认可而与自然血亲具有相同权利义务关系的一定范围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视为血亲的一种。因此,根据血亲关系形成原因的不同,可将其分为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两种。
(1)自然血亲是指基于出生的事实而自然形成的、源于同一祖先的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如父母与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伯叔姑与侄子女;舅、姨与外甥、外甥女;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等。自然血亲又可分为全血缘的自然血亲和半血缘的自然血亲。全血缘的自然血亲是指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即同胞兄弟姐妹;半血缘的自然血亲是指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3)拟制血亲是指本无血缘关系,但法律确认其与自然血亲具有相同权利义务关系的亲属,又被称为“准血亲”或“法定血亲”。拟制血亲关系产生的根据,是主体之间一定的法律行为。根据其形成原因的不同,我国《婚姻法》所确认的拟制血亲关系有两种:一是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形成的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二是指形成了抚养事实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
3.姻亲。姻亲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男女结婚后,配偶一方即与另一方的亲属间形成了一定的姻亲关系。姻亲关系可分为以下三种:
(1)血亲的配偶。指自己的直系、旁系血亲的父或妻。如自己的儿媳、女婿、嫂子、弟媳、姐夫、妹夫、伯母、婶母、姑父、舅母等。
(2)配偶的血亲。指自己的配偶的直系、旁系血亲。如从妻子角度而言,丈夫的父母(即公婆)、丈夫的兄弟姐妹等,均是丈夫的配偶的血亲。
(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指自己配偶的直系或旁系血亲的配偶。如丈夫的兄弟之妻,即妯娌之间;妻子的姐妹之夫,即连襟之间等,均属于配偶的血亲的配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