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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中的财产调查权定位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1-08   点击数:10

  在法院进行判决中涉及到被执行人员的财产调查,对被执行人员的财产调查关系到法院民事判决的质量,因此,要不断提高法院民事财产调查能力,提高法院对民事财产调查权的重视程度,积极做好民事强制执行中的财产调查。
 
  在进行民事财产调查中,要加强对民事财产调查的认识,值得注意的是执行权是一项行政权力而不是司法权,因此,法院要科学定位民事财产调查权的性质,在执法过程中,民事强制执行的主体是国家,个人只能申请代行强制执行权,只具有强制执行的请求权,这在西方发达国家的强制执行权行使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例如在法国的强制执行权的执行机关设置中,早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法国正式制定并实行了司法执行制度,其中包括执行法官制度和司法职达员制度,该制度规定,在民事事件上,执行法官集中管理和处理相关的执行案件,执行法官作为一类法官而存在,并不是某一个具体的执法人员,在进行民事案件处理中,执行法官由法院院长任命,他有对案件的决定权,同时具备执行事务的垄断权,执行法官具备民事财产调查权。
 
  在执法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员要向法律部门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这是他的义务,同时也是责任,执行官具备对被执行人员进行财产状况调查的权利,这使得执行官能够充分了解被执行人员的财产状况,为法院执行提供有效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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