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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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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离婚怎样避免对方转移财产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3-18 点击数:16
离婚案的当事人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将归于夫妻共同产业的有些不合法隐藏、转移且拒不交出,或不合法变卖、毁损,使配偶他方在离婚产业分割时合法利益遭到危害,也使人民法院的正常诉讼活动遭到影响的,《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则,对这种不法做法的一方,法院在分割共有产业时可以不分或少分。
在详细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产业作为其现已分得的比例,另一方应得的比例以其他夫妻共同产业折抵,缺乏折抵的,差额有些由有不合法做法的一方折价抵偿对方。同时,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一方的这种违法做法,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有关规则按阻碍民事诉讼做法予以认定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为避免呈现这种状况,离婚的诉讼当事人一方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如在夫妻共同生活时期,遇置办高级物品的状况,应在过后对之挂号造册、仿制购物收据等,此外,应设法掌握有关两边共同产业的证件和凭证,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则,在提起离婚诉讼前或在离婚诉讼进行的过程中,可向人民法院请求产业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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