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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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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调查发现:婚没离成 100万存款被转移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8-02 点击数:71
阿玲和阿福于1999年结婚,婚后感情还不错,2年后生了女儿。但阿玲发现,自2012年起,丈夫一直和别的女人保持暧昧关系。为此,夫妻屡次争吵。阿玲一气之下,搬回娘家生活。其间,两人多次协商离婚,但始终没达成协议。
2013年,阿玲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但法官发现,两人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所以未准许离婚。可阿玲发现,就在自己和丈夫协商离婚阶段,阿福竟把账户内100万元存款提取转移了。
2013年6月,阿玲再次将阿福推上被告席。但这次,她没有主张离婚,而是请求分割婚内财产,即被阿福转移的100万元。庭审中,阿福否认转移财产,他称,是提取后在家中交给了阿玲。
不过,因未能拿出证据,法院认定,阿福的行为构成恶意转移财产。
恶意转移财产法官判老公支付50万
主审法官解释,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双方发生矛盾分居后,一方对存款的处理,应征得对方同意。本案中,阿福将存款取出,负有向阿玲披露存款去向的义务。阿福没有诚实说明存款去向,属于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因此,阿玲要求分割与阿福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事实与法律依据充分,应予以支持。经审理,法院判决阿福支付给阿玲50万元。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允许分割共同财产为原则,允许分割为例外。夫妻双方在不离婚的情况下,只有两种情形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是一方有隐匿、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是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无论何种情形,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都不得损害权利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