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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婚姻财产公证的利弊?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1-11 点击数:21
财产公证律师
婚前财产公证,是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时,当事人应当向住所地或协议签订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协议书(可在律师指导下完成);有关的产权证明(如个人所有房产的房产证);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
实际生活中,两人结婚并不是所有财产都需要婚前财产公证,一般来说,比较容易举证的财产就不需要婚前财产公证,比较难举证的财产,需要婚前财产公证。像不动产,如房子、汽车等,因为实行登记制度、产权明确,就不需要婚前财产公证。而产权随时处于变动的动产,像存款、玉器、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为避免离婚时无法说明白,需要婚前财产公证。举个例子,如果一方婚前有一套房产,结婚期间,房子拆迁,这笔补偿款就是个人财产。拿到这笔补偿款后,如有必要,就要及时进行婚姻财产公证。因为钱是动产,如果不公证,发生纠纷就很难说清是谁的。说不清楚的钱就要算作共同财产。
婚前财产公证是以减少财产纠纷为目的,也是新婚夫妇的理性选择,一方面,一纸公证至少可从物质上约束着夫妻双方对婚姻负责,有利于家庭和睦与社会和谐。另一方面,结婚和离婚都是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按照事先已经进行的婚前财产公证内容进行财产的分配,在离婚过程中减少大量调查、取证、判断、执行等事项,有利于司法效率提高。只要婚前财产协议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即使不经公证也具有法律效力。当然,对婚前财产协议做公证更为保险,尤其在是一方丢失协议的情况下,公证机关保留的协议将具有重要的证据作用。
然而凡事都具有两面性,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内,婚前财产公证也有很多弊端,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有当事人为了躲避债务而进行婚前财产公证,例如某人在婚前拥有一定的财产和一些债务,他为了躲避这些债务而结婚,便将自己的婚前财产公证给未婚妻所有,这无疑会损害债权人利益。2、婚前财产公证在一定程度上会损害夫妻之间的感情。3、婚前财产公证会导致一定程度的不公平,尤其对于一些安心于家事劳动的家庭妇女而言,例如有的夫妻在结婚前进行了婚前财产公证将房屋等财产归男方所有,十几年的婚姻过程中,女方专注于家事劳动、照顾子女、侍奉公婆,家庭财产也主要在男方掌握中,这时候发生婚变,男方抛弃了女方和孩子,那么她和孩子的处境将会十分艰难。4、婚前财产公证无法保护无形资产。例如在知识产权方面的积累,双方努力创造出的产品品牌等无形财产,凝聚着双方的努力和互相帮助,该如何保护这部分财产,婚前财产公证制度无法在技术上做到合情合理。
由于每个家庭具体情况不同,现代社会的离婚率越来越高,而离婚时双方争议最大的一个问题就是财产问题,而婚姻中的男女婚前财产公证现有的很多弊端,我们建议男女双方在进行夫妻财产约定之前,除了双方妥善而诚信的进行沟通以外,也应该根据自己家庭的具体情况咨询专业律师,以寻求对于家庭最大的保护。婚姻本来就应该是以爱情为基础,达成婚前财产协议不仅不会淡化这一点,反而由于对婚前财产的归属有了明确的约定从某种程度上是强化了婚姻的爱情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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