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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与非法同居在法律适用上如何区分?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1-05   点击数:14

  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1条第1款的规定,非法同居分为无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和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有配偶者的居分为无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和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有配偶者的非法同居两类。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条,我国对有配偶者与他人非法同居的态度是,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同时根据《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一项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有配偶者向对方离婚的法定原因。再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我国《婚姻法》对于无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没有怪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该条规定的同居指的就是无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再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无配偶者之间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也就是说对于无配偶者之间在非法同居期间有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作出处理。而对于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有配偶者要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而根据相关法条,我国现行法对重婚的态度是,禁止重婚,如果重婚将导致婚姻无效;并且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重婚也是导致离婚的法定原因之一。而根据前述《刑法》的相关规定,重婚将构成重婚罪,承担刑事责任。可见,我国法律对非法同居要远比重婚更为宽容。当然,这也并不是说我国法律就赞同非法同居,应该指出,在我国任何刑事的芬混同居而欧式法律和道德所不提倡的。

  可见,在重婚与非法同居的法律使用上应该至少掌握如下几点:(1)非法同居是民法上的制度,而重婚即是民法上的制度,也是刑法上的制度。(2)我国法律严格禁止重婚,并且重婚将导致犯罪。而对于非法同居更多的只在道德层面加以谴责,只有在非法同居损失他人利益时(如与有配偶者同居)才可能被纳入司法程序来处理。(3)非法同居分为无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与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有配偶者的非法同居两类。对于无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因双方均没有婚姻关系的存在,所以,任何一方与第三方登记结婚均不构成重婚。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因我国《婚姻法》对非法同居与重婚采并列规定的立法模式,所以,此处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是重婚,而是一种独立的离婚的法定事由。(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的规定:“新的《胡银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所以,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如属于工人的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则又构成了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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