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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过户给老公了,那这个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吴红
你好,婚内过户的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除非公公婆婆书面表示只给男方除外。具体需要看是如何过户的,如果是以赠与的方式给你老公,并且登记在你老公个人名下,属于公公婆婆赠与给你老公的个人财产,跟你没有关系,如果是以买卖的方式过户,那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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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没有出钱,但是对方买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这样有用吗? 2022-09-16 14:50:02 杨聪
你好,实际上一方将个人的房产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属于赠予性质,接受赠予的一方无偿取得财产是不需要出钱的,加了名字赠予行为就已经完成,个人财产就变成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房产加名,当然是有用的。
变性人重婚是否构成犯罪?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0-18 点击数:15
一、案例
A女士与B先生于1998年11月22日结婚,B自幼患异性癖,喜欢偷偷穿女人的衣服和化妆。为此,A经常和B吵架,婚后两人的感情一直不和。在2003年6月的一天,B突然失踪,经多方寻找仍无下落。2008年3月,A却在街头偶遇B。让她大吃一惊的是,B留着长头发,穿着女人的衣服,还化了妆。A质问其跟谁跑了,B抱歉一笑,让A不要等他了,说他已经做了变性手术,现又结婚嫁人了。A这时才知道B做变性手术后向原籍公安机关重新办理了女性身份证明,并且在外地与另一男子结婚。
二、分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情节离奇,但却是真实发生之事,挑战着法律规则。B明知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主观上认定故意没有困难。客观上,B前后存在着两段婚姻关系,其行为似有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的嫌疑。在对本案的处理中,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意见,即非罪说与构罪说间的争论。
前种观点,主张已婚者变性后在未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又与他人形成法律婚或事实婚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基于依据的理由不同,又可分为两类。
其一,主要依据法益主义与实质解释论。如陈兴良教授认为:从形式上看,已婚者变性后在未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又与他人形成法律婚或事实婚,此间显然存在双重婚姻关系。如此说来,似乎变性人构成重婚罪。但我们进一步追问,重婚罪的本质是什么,即它侵害的客体是什么?对此,在婚姻法上有明文规定,重婚罪违反的是一夫一妻制。何谓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制就是以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形式,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表现为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但在本案中,对于变性人而言,是前有一妻,后有一夫。在选择变性以后,其事实上已经放弃原有的婚姻关系,又以女性的身份另嫁他人,这种行为从本质上说并没有违反一夫一妻制。又如张明楷教授认为:“一方变性后导致形式上存在两个婚姻关系的,也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其二,主要依据婚姻终止论与形式解释论。如学者江中帆认为,由于变性行为的介入,使得“前婚”中出现了同性的情形,则此时由于违背了男女异性相结的婚姻生理性要件,是无效的,即婚后变性是婚姻关系终止的法律原因,应当予以撤销。所以从法律上看,并不存在“前婚”,“后婚”也因此并无“重婚”之嫌。类似的,学者罗政认为,可以参照婚姻关系自然终止原因中的死亡的相关精神来办理,婚后变性是婚姻关系终止的自然原因。认为夫妻中一方的变性行为致使婚姻的合法性丧失,其赖以存在的婚姻属性和法理基础就不复存在,就应视为他们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自然终止,推定一方为自然死亡,婚姻关系视同丧偶一样自然解除,发生与自然死亡同等的解除婚姻关系的效力。
第二种观点,主张已婚者变性后在未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又与他人形成法律婚或事实婚的行为构成犯罪。理由主要有:其一,已婚变性人的行为不满足法定婚姻解除的条件,已婚身份不能当然消灭;其二,配偶关系的确定,不能依据性别差异的认定,婚姻关系是由法律认可的民事关系,因此只能由登记决定配偶是谁,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这种关系不会因任何原因而自然无效;其三,出于公平正义与社会稳定的考虑,对于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的理解不应过于狭隘。这不仅是为了保护婚姻相对方的利益,也是为了保证由此一婚姻所编织出来的社会关系网不会崩溃。
三、评析
一般的重婚案件,不需深入地去理解与认识婚姻关系本身,只需从形式上审查婚姻的存续或事实婚姻的构成,但是本案的特殊性在于B在前后两桩婚姻中分施了男性角色与女性角色,而男女性别不可能共存,我国现行的《婚姻法》不允许有同性结婚,就出现了逻辑上的问题,即B的前婚在变性后的性质问题,这是关涉本案基础性事实的问题。
(1)变性后的前婚性质认定
如前所述,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不承认同性婚姻,对于这种因婚后变性所产生的事实上的同性婚姻,学术界(成都重婚罪律师)有着不同的观点:有人主张无效说,有人主张参照死亡说。
一方面,无效说的精神是可取的,即主张这种事实同性婚姻不合法,应以某种方式恢复常态。但是,法定的无效婚姻条件是采取列举式规定的,其中并没有同性这一项,故这种观点在现行法律体系下,没有文本依据,只能是理论构想。另一方面,死亡说提供了参照适用的解决方式,但是将同性与死亡等同视之,是对一方当事人人格的蔑视,同时,这种理论实质上是在逃避问题,用死亡一了百了的方式去面对难题,这并不可取。
其实,法律上不承认同性婚姻,并不意味着同性婚姻不能在特殊的情况下存在,这是两个问题。事实上的同性婚姻其婚姻初始阶段是符合结婚的相关条件的,故在初始阶段没有任何问题,也就是基础法律事实已经受到法律的认可。此后,因为变性因素的介入,导致事实上出现了同性婚姻,且法律尚未将“婚后一方变更性别”作为法定无效情形之前,婚姻登记已然有效,配偶关系没有发生变化,法律上对于这段婚姻的认可并未终断。
根据,我国民政部办公厅函(2002)127号《关于婚姻当事人一方变性后如何解除婚姻关系问题的答复》的规定:“变性人在变性前的结婚登记合法有效,变性后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可以参照协议离婚处理,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婚姻关系;如果双方对财产问题没有争议,登记机关可以按照协议离婚处理,离婚的效力自婚姻关系解除之日起算;双方因财产分割发生争议起诉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在解除双方当事人婚姻关系的同时一并解决财产问题”。由此可见,目前实践中是承认同性婚姻在特殊情况下存在。而且,该函复中没有提到当事人既不协议离婚也不诉讼离婚,该如何办理,也就是说并没有禁止这种同性婚姻的存续。虽然,这样会造成法律上的冲突,但该函复立足于婚姻关系的现实问题,有利于财产关系与亲属关系的有序安排,减少因变性而带来的个人成本与社会成本,是在合法的框架下最大限度地实现了合理的要求。因此,可以认为已婚人士变性后,其婚姻仍旧合法有效。
(2)前后婚姻关系的重合
重婚要求有前后婚姻关系重合,前婚合法有效,那么就要看是否构成后婚。
我国民政部与公安部曾就变性人的结婚问题做出答复:“变性前登记的结婚合法有效。变性人同我国其他公民一样,有权按照婚姻法与异性自愿登记结婚。”所以,变性人只要作了变性手术,并按新的性别重新办理了身份证件后,也可以按照更改后的性别办理结婚登记,不受歧视。所以,B在变性后,依法变更了性别登记,具备了同异性结婚的条件。故其后婚也是合法有效的。
所以,在前后婚都合法有效的情况下,此情况符合了前后婚姻重合,形式上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重婚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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