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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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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分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1-16 点击数:45
案情
2013年3月,市民杨先生在交通事故中遇难身亡,保险公司及侵权人共赔付72万元,由于杨先生的配偶也早于2010年去世,所以杨先生的法定继承人为儿子小杨、父亲杨老汉、母亲李大娘三人。
今年4月份,杨先生的母亲李大娘因病逝世,由于之前三人未对杨先生的72万元赔偿金进行分割,因此产生了矛盾。5月初,李大娘的女儿杨女士,即杨先生的妹妹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得上述72万元的12万元。分割理由为李大娘生前可分得杨先生交通赔偿金的1/3,即24万元;李大娘死亡后,24万元作为遗产由她和杨老汉进行分割,她可分得24万元的1/2,即12万元。杨女士的侄子小杨在答辩中提出:李大娘从杨先生继承的24万元里,他可以代位继承,分得1/3,即8万元。杨女士始终坚持认为小杨不能两次继承同一遗产。本案涉及法定继承、转继承和代位继承多个法律关系,小杨到底能不能两次继承同一遗产,各方应分得的份额又是多少呢?
评析
在杨先生的遗产未分割之前,其母亲李大娘作为其继承人又死亡,因李大娘生前未表示放弃继承杨先生的遗产,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由此产生了第二次继承。
本案中小杨既是普通法定继承人,又是代位继承人,还是转继承人,三种身份集于一身。杨先生先于李大娘死亡,小杨在依普通继承取得对杨先生遗产的继承既得权的同时,还获得代位继承人身份,享有杨先生生前对李大娘财产的继承期待权,此期待权在李大娘死后转化为继承既得权。因此,在确定李大娘的法定继承人时,除了杨老汉及杨女士以外,还应当包括先于其死亡的杨先生之子小杨。本案中李大娘的遗产应由其继承人杨老汉、杨女士及代位继承人小杨转继承。
需要指出的是,李大娘遗产的具体范围应是其生前与杨老汉分别所获得的对杨先生遗产的继承既得权之和的一半。不能理解为李大娘从杨先生处继承的遗产就是自己的遗产,还有一半属于杨老汉的财产,而杨老汉继承的一半也属于李大娘,只是他们的数额是一样多的,数据产生了竞合。综上,72万元遗产,杨女士可分得8万元,杨老汉和小杨各分得32万元。本案涉及法定继承、转继承和代位继承三个法律关系。
一、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是和本位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制度,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它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又称间接继承、承租继承。
代位继承发生的条件只有一个,即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这是一种法定的继承方式,即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而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二、转继承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
三、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法定继承又称为无遗嘱继承,是相对于遗嘱继承而言的,语源自罗马法的successio ab intesta,亦即非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以外的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将遗产转移给继承人的一种遗产继承方式。在法定继承中,可参加继承的继承人、继承人参加继承的顺序、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都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因而法定继承并不直接体现被继承人的意志,仅是法律依推定的被继承人的意思将其遗产由其亲近亲属继承。
四、法定继承、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一样,都存在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两人都死亡的事实,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子女最终取得遗产。但是代位继承与转继承之间亦存在着许多不同的地方,主要表现在:
1.转继承可以说是两个直接继承的连续,也即被继承人死亡后,被继承人的子女直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此时该子女的继承权由被继承人生前的继承期待权转变为既得权,只不过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该继承人的继承权转有继承人的子女直接继承的一种制度。代位继承则是由代位继承人一次性间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具有替补继承的性质,相当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2.转继承发生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代位继承则是在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条件下发生的。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
3.转继承权人是死亡继承人的所有继承人,代位继承人则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范围更窄。而法定继承是常见的继承方式,范围广。
4.转继承不仅仅适用于法定继承,而且适用于遗嘱继承和遗赠,代位继承只能使用于法定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