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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冲突时的处理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1-18 点击数:37
遗产继承律师
一、【案情】
林某的父亲林某城原系连江县闽运公司职工,多年前在公司集资建房时,购买了座落于连江县凤城镇西北街某单元房。林某城生前于2009年4月立下遗嘱,将座落于连江县凤城镇西北街某单元房中属于其本人的份额继承给原告林某,并由案外人郑某铭、林某玉作见证人在场签名盖印作证明。2010年1月,林某城因病去世。杨某是林某的母亲,林某天、林某峰是林某同父异母的哥哥。原告认为,由于林某城已过世,按其生前所立下的遗嘱,上述房产其所有的份额应由原告继承,他人无权继承,故请求法院判令座落于连江县凤城镇西北街的某单元房属原告父亲林某城所有的份额由原告继承,归原告所有。
二、【审判结果】
连江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座落于连江县凤城镇西北街某单元房中属于林某城的份额由原告林某继承。
三、【评析】
(一)有关遗嘱继承的相关规定。
1、遗嘱继承的概念。
所谓遗嘱继承是指于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进行继承的一种继承制度。
2.遗嘱继承的特点。
(1)发生遗嘱继承的法律事实构成包括两个法律事实,即被继承人的死亡和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遗嘱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只要有遗嘱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不须征得他方的同意。
(2)遗嘱直接体现了被继承人的意愿。
在遗嘱继承中,继承人、继承人的顺序、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或者具体的遗产都是由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按照遗嘱进行继承充分体现尊重被继承人对自己财产的处分的自由。
(3)遗嘱继承实际上是对法定继承的一种排斥。
在遗嘱继承中,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的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若是被继承人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的属于遗赠。)
3.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
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只有具备以下条件,才按遗嘱继承办理。1.没有遗赠抚养协议;2.遗嘱继承不能对抗遗赠抚养协议中约定的条件;3.被继承人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这是遗嘱继承发生的必备条件;4.遗嘱中指定的遗嘱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具有继承资格。
(二)有关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
1.法定继承的概念。
法定继承是指全体继承人按照继承法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人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等继承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当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处分其财产或遗嘱无效时,应按法定继承的规定继承。又称为非遗嘱继承。
2.法定继承的特征。
(1)法定继承中法定继承人是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而确定的,法定继承是以身份关系为基础的。
(2)法定继承中有关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顺序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的规定具有强制性。
(3)是遗嘱继承的补充。目前,我国继承法上,法定继承与
遗嘱继承同为继承方式,是一种主要的继承方式。在适用效力上,法定继承的效力低于遗嘱继承,遗嘱继承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在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如果留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则优先适用遗嘱继承。因此,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补充。
(4)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在法定继承中,法律的规定是对被继承人意志的推定,但在遗嘱继承中,遗嘱不能违背法律的限制性规定。特留份制度即被继承人必须在遗嘱中为缺乏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因此,法定继承也会对遗嘱继承产生一定的限制。
3.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一顺序:配偶、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父母以及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应由一顺序人继承,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不能继承。只有在没有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情下,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权或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才可以继承遗产。
4、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被继承人死亡后,有遗赠抚养协议的,先执行遗赠抚养协议;其次是遗嘱;最后是法定继承。依照《继承法》第27 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法定继承来办理:1.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立下遗嘱;2.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3.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4.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继承人亡;5.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到的遗产;6.遗嘱未予处分的遗产。
四、关于本案应如何处理
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由于林某城已去世,按其生前所立遗嘱,座落于连江县凤城镇西北街的某单元房属于林某城所有的份额由原告林某继承,故原告林某的继承请求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