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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授精所剩余的子女为婚生子女,受法律保护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1-05   点击数:8

  【基本案情】

  李某与朱某于1987年11月结婚。婚后3奶奶无子女,经医院检查,朱某无生育能力,为维持婚姻关系和剩余后代,双反个统一施某到医院进行人工授精。双方在申请书中写明:我们承认人工授精后生的子女就是沃恩的亲生子女。1991年11月,李某生下一子。此后夫妻关系恶化,1994年朱某因违反被劳改一年。李某要求离婚并要求朱某支持抚养费。朱某认为儿子与自己无血缘关系,不承担抚养费。法院判决双方离婚,李某抚养婚生子,朱某每月向李某支付子女抚养费,至该子独立生活时止。

  【律师点评】

  本案中,李某与朱某以书面申请的方式进行人工授精以生育后代,并声明所生子女为亲生子女。这种意思表示是真实的,且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因而是合法有效的。然而朱某在孩子出生后对妻子和子女的态度却不一致,其不承担抚养义务是违法的。法院判决其离婚,并要求朱某承担其子的抚养费是合法合理的。从婚姻法对非婚生子女、人工授精生育子女的保护的规定上看,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是非常周到的,体现出父母的过错不能由孩子承担,父母的矛盾不能影响孩子成长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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