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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人收养中国儿童须知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4-18   点击数:7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有关条款,法国人可在中国收养子女。领养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子女的能力;

  3、年满三十周岁;

  4、有配偶者须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孩,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5、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如果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童,则不受1、3、5条的限制。

  二、法国人在华收养子女,须提供下列证明:

  1、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目的和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者的保证);

  2、身份证明(包括出生、国籍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职业和经济状况证明;

  5、健康证明;

  6、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记录证明;

  7、符合收养人居住国有关现行收养法规的证明;

  8、家庭情况调查报告。

  如果收养夫妇中有一个不能前往中国办理手续,另一人可根据由其签字的委托书代为办理。

  三、以上所有文件均须经法国当地公证员或有关机构公证、法国外交部的认证,然后送中国大使馆或总领事馆认证。

  四、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民政部门登记,并到指定的公证处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自公证证明之日起成立。

  五、办理认证手续需时十个工作日。如需办理急件,须另交纳急件费。24小时内取件者每人加收加急费30欧元,第二或第三个工作日取件者每人加收加急费20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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