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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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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夫妻财产约定一般不具有对外效力,不能约束他人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1-06 点击数:23
【基本案情】
张某与李某原为夫妻。1998年,张某曾因欠款被法院判决归还他人50万元,该债务一直没有清偿。1999年,张某和李某购买了一处三居室的商品房。2001年5月,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张某离婚。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张某与李某同意离婚,李某带女儿居住在三居室的商品房中,张某放弃房屋居住权,也不要求房屋补贴款。后因案外人(即50万元的债权人)提出异议,法院对该离婚案件提起再审。再审判决认为,原离婚的调节协议是张某为逃避所欠50万元债务而采取的规避法律的行为,故撤销原离婚调解书中有关条款,判令李某携女儿居住房屋,并给付张某住房补贴15万元。判决后,张某与李某均不服提出上诉。杭某坚持放弃房屋居住权,不要15万元的住房补贴。李某上诉说:他们夫妻婚后约定采取分别财产制,而债权人是知道该约定的,并且三居室的商品房是其独自购买的,与张某无关。法院就李某的这一主张要求李某举证,但李某却拿不出充分的证据。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所欠50万元债务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李某称其与张某约定实行分贝财产制,债权人知道这一约定,但未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据,故不予采信,因此50万元债务引港以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张某即不偿还债务,又借离婚之机放弃房屋补贴款,其逃避债务的目的明显。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该案中,李某不能举证证明债权人知道其夫妻双方之间存在夫妻财产约定,因此该约定就不能对抗债权人,而债权人可以主张用夫妻双方的财产来清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