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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约定的成立要件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4-05   点击数:8

  夫妻财产约定的成立要件:

  一、当事人双方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订立夫妻财产约定的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障法》禁止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所以当事人无论是婚前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或婚后订立夫妻财产约定,当然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二、当事人应亲自为之的行为,不适用代理,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是一种与当事人身份有密切关系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必须亲自实施,不得代理。

  因为夫妻是婚姻财产关系的主体,是财产权利的享有者和财产义务的承担者,其他任何人都无法洞察婚姻当事人内心真正的感受,所以其他任何人代替婚姻关系当事人所作的约定都无效。同时,因契约关系到当事人双方一生或重大的个人财产利益及相关的义务,只有当事人本人才能恰如其分地订立与其社会经济地位适格的契约。

  三、当事人意思表示要真实。

  当事人在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时,必须意思表示真实,因为只有在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形下所订立的夫妻财产约定,才能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如果由于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行为不正当地干涉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严重破坏了意思自治原则,极大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因此,这些行为导致的意思表示于法于理有悖,不能产生法律上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

  四、当事人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时,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行为要取得法律效力,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只能成为无效的或可撤销的法律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就规定了以下民事行为无效: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④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⑤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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