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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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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必须遵守三项原则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4-27 点击数:8
(1)自愿原则。
即婚姻当事人在约定夫妻财产的内容时“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这是任何订立“约定”、“协议”、“合同”都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无须论述。但在这里必须强调的是夫妻财产约定是约定基于身份的财产关系,不是一个无所不包的法律文件,因此,只能约定夫妻的所有财产关系,涉及到夫妻间非财产的关系,不得约定,不涉及夫妻之间财产关系的内容也不得在其中约定。对于约定夫妻财产所有关系的内容,不得加入准许某人继承或不准许某人继承的内容。
(2)公平原则。
公平即是不承认特权,不承认特殊地位,不准许在订立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时一方当事人借机谋取不公平的利益。遵循这一原则以防止夫妻财产约定中的显示公平和不公平,在我国的婚姻立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在夫妻财产内容约定的中适用公平原则,更应当着重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着重保护妻的财产权益,在约定选择夫妻财产所有关系形式时,要特别注意歧视,侵害妇女财产利益的夫妻财产制,女方应当注意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社会也有这种责任,因此在我国实行夫妻财产约定申报登记制度后,这种约定的不公平现象更能得到有效的遏制。贯彻公平原则,应当着重强调保护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一方借机侵害另一方的利益,不得剥夺一方的权利,也不得免除一方的义务,任何违背公平原则的夫妻财产约定都是无效的。
(3)合法原则。
缔结一切民事法律关系,实施一切民事法律行为,都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同样应当遵守这一原则,约定夫妻财产的合法原则,要求婚姻当事人在缔结夫妻财产契约时,必须遵守我国法律的规定,这里的法律主要是婚姻家庭的内容,同时,适用合法原则,要求婚姻当事人在夫妻财产内容的约定上,不得的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任何违背公序良俗的约定为无效,要求婚姻当事人不得违反强行法的规定,凡是违反强行法规定的,也一律无效,借夫妻财产约定规避法律的亦一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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