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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龄补偿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1-15   点击数:28

离婚赔偿律师

  杨和妻子刘某于上世纪九十年代结婚,由于企业转型号,1999年,老杨所在的国营机械厂改制,机械厂一次性买断老杨的工龄,于是老杨下岗了,企业给予老杨11万元经济补偿。2014年5月份,老杨和刘某因感情不和离婚,刘某同意,但要求将当年厂里补偿我的11万元的买断工龄款及其利息当作夫妻共同财产来进行分割。而老杨则认为这是厂里给他个人的经济补偿,不能算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工龄补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买断工龄是指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企业按照相关劳动法律规定给予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国家统计局1999年10月10日《1999年年报劳动统计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规定:“一次性买断工龄所支付给职工的费用,从性质上说属于保障性质而非劳动报酬性质”。因此买断工龄款与工资、奖金有明显区别。

  我国《婚姻法》虽然没有直接规定买断工龄款属于夫妻个人财产,但是有一项概括性规定即“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只要法律没有明文禁止则意味着当事人的权利。同时《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个人财产,体现了将一些具有严格人身属性的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本案中,你之所以能获得买断工龄款,原因是为当时年代的国企改革做出了贡献和牺牲,而遭受利益损失被买断工龄,是对你的另一种补偿形式,体现了你的个人价值,因此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故而买断工龄款不适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从法律精神及原则上来说,工龄补偿款是老杨的个人财产。

  工龄补偿金与个人的职业身份有关,是企事业单位对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国家统计局没有将其统计为工资,认为这种费用不属于劳动报酬性质,因此,买断工龄补偿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考虑到另一方对家庭的贡献,将该款完全视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也不合理。那么,在离婚时,对此款的分配应参照军人复员费、自由择业费的规定处理。对此,有关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具体说,将你所得工龄补偿金总额按照具体年限均分得出年均值,你的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你参加工作时实际年龄的差额,以你们夫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即为你们夫妻共同财产,剩下的即属于你结婚前和离婚后的所得部分为你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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