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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索要抚养费是否支持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3-22   点击数:4

  【案情】
  大学生白某父母于1990年经法院调停离婚,白某由其母亲自行抚养。2001年,白某因无法交清学费要求其父亲给付学费8000元,其父白某某向女儿地在学校出具了一份信函,载明:因家中有特殊原因暂时无法交纳学费,请校长宽恕,不过请校长放心,年底之前务必会将学费如数交给贵校。后因白某某反悔未交纳该8000元学费,白某将其父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其父白某某付出其教学费8000元。
  【分歧】
  一种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后代有抚育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交给抚育费的权力。最高人民法院《对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疑问的解释(一)》中明确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园承受高中及其以下的学历教学,或者是损失或未完全损失劳动才能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保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后代。可见,因为初中以上学历现已不再是责任教学,上大学的各种费用担负很重,故司法解释将在校就读的学历限定在高中及其以下,以此作为父母的法定义务,而上大学的费用不是必须由父母付出的,是不是付出完全取决于父母的意愿。鉴于被告白某某没有支付原告白某学费的法定义务,故本案应驳回原表白某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父母尽管离婚,但被告对原告仍有抚育和教学的权力义务,已然有依据证实被告已同意为原告支付学费8000元。因而法院能够依据原告的实际需要及被告的负担能力,酌情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学费的一部分或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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