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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抚养费可要求追加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0-20   点击数:7

                                     

          

  一、案例

  张某与其丈夫郭某共育有三个子女,长子郭甲,次子郭乙,小女儿郭丙。1985年,郭某与长子郭甲、次子郭乙签订了分家协议,就赡养问题做了如下约定:“1.长子郭甲扶养母亲,次子郭乙扶养父亲。2.父母在60岁以前,哥俩每人每月给零花钱5元,60岁以后每人每月给10元。”郭某于2010年去世后,次子郭乙对郭某进行了安葬,此后母亲张某独自生活。2014年,张某将三名子女起诉某人民法院,要求随次子郭乙生活,长子郭甲给付赡养费1000元,其他二子女给付赡养费各500元。医药费由三子女共同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长子郭甲和次子郭乙虽然于1985年签订了分家协议,两人也按照分家协议履行着各自的义务,但是并不能完全免除次子郭乙、小女儿郭丙对母亲的赡养义务。原告张某自己每月有1200元收入,并愿意由次子郭乙照顾,故判决原告张某随次子郭乙生活,长子郭甲每月给付赡养费300元,承担原告张某医药费的二分之一,次子郭乙、小女儿郭丙各负担医药费的四分之一。

  二、法律评析

  “一次性子女抚养费”可按物价追加。抚养费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的数额的合理要求。《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费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育费。本案中原告余某父母离婚时间是2008年,当时双方协议余某父亲当庭一次性给付子女抚养费23000元。2012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5032.14元,平均每月419元。根据上述情况,余某父亲原来给付的抚养费目前显然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因此河南某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余某要求增加抚养费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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