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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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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夫”生子抚养费纠纷案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1-25 点击数:28
成都婚姻案件律师:沈辉
丈夫小刘有生理性障碍导致妻子小茜不能怀孕,小茜与上司发生关系生下儿子强强。强强两岁时,小刘和小茜协议离婚,小刘的父母将强强留在自己身边抚养,两年后小刘拿着亲子鉴定告诉父母,强强不是刘家骨血。之后小刘将小茜告上法院,要求小茜将孩子带回抚养,返还抚养费19万元,并支付自己精神损失费5万元。虹口区法院一审判决孩子随小茜生活,小茜应返还小刘抚养费9万元,并赔偿小刘2万元。被告小茜不服一审判决,二审法院日前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一)婚后数年终于得子
小刘和小茜结婚好几年一直没有孩子,医生诊断小刘患有生理性疾病。为了有个孩子,小茜跟自己的上司发生性行为,生下了儿子强强。强强的出生让小刘父母开心不已,老两口一直将强强带在身边,对孙子有极深的感情。两年后小刘和小茜的感情走到尽头。小刘的父母舍不得强强,经过协商,小刘、小茜、小刘的父母共同签订了一份四方抚养协议,约定强强的监护权归小茜,但由小刘的父母实际抚养。
(二)亲子鉴定表明身世
小刘和小茜离婚两年后,小刘与强强做了亲子鉴定,鉴定结论表明强强不是自己的儿子。庭审中,小刘诉称:被告在与原告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通奸生下一子,此事原告全然不知,现原告经亲子鉴定已经获知孩子的身份,要求被告将孩子带回抚养,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返还孩子自出生至今的抚养费19万元。
被告小茜辩称,孩子确实是她与他人生育,是因为原告存在生理障碍而夫妻协商采取的办法。由于原告父母自幼抚养孩子产生感情才会签订四方抚养协议书,孩子实际随原告父母生活是应老人的要求和约定。小茜认为孩子自出生后的全部开支均由她和原告父母共同负担,不同意返还原告抚养费和精神损害赔偿金。
(三)法院判决女方赔偿
法院在审理中追加了小刘的父母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小刘的父母称,原本并不知道强强的身世,所以才抚养孩子。现在已经知道孩子的身世,不愿再履行原有的抚养协议,被告应将孩子领回抚养,已付出的抚养费不再向原、被告追索。
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了非婚生子,主观上欠缺对婚姻责任的认识,违背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应对此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主张生育前与原告经过协商,并无证据证明。孩子的血缘关系已经证明其与原告之间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孩子应随被告生活,原告已经实际支付的费用被告应予返还。由此,一审判决撤销四方抚养协议,孩子随小茜生活,小茜应返还小刘抚养费9万元,并赔偿小刘2万元。二审法院日前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