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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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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婚内支付的抚养费 离婚时能请求增加吗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2-01 点击数:17
夫妻感情不和闹矛盾,期间小孩将父亲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抚养费获得支持。后父亲再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近日,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决准许离婚,但孩子母亲要求增加抚养费的请求未获采纳。
王梅与李明(均为化名)于1994年认识,次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李明于2014年先后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由于第一次李明撤诉,第二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15年底,李明再次向武江法院提起离婚。期间,武江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梅与李明的两个婚生孩子均为在校学生并在学校寄宿,周末随王梅一起生活。2015年底,两个小孩曾以其母亲收入不足维持其正常的学习生活所需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父亲支付抚养费,经法院调解李明每月支付两个小孩的抚养费共1000元至其成年或独立生活时止。现王梅主张两个小孩由其抚养,但要求李明每月支付两小孩的抚养费增至1500元,并提供了两小孩出具的如果父母离婚,其自愿跟随母亲生活的书面意见。李明表示尊重小孩的意见,但坚持按2015年民事调解书确定的1000元标准支付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因家庭琐事问题等产生矛盾后,均没有采取行之有效的办法予以解决,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关于婚生小孩的抚养问题。王梅主张婚生小孩由其抚养,两小孩亦表示愿意跟随其生活,而李明对此无异议,故法院予以确定婚生小孩由王梅负责抚养。关于抚养费的问题,王梅主张李明每月支付两小孩抚养费共计1500元,而李明只同意按之前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支付,因王梅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增加小孩抚养费的正当理由且李明有给付能力,故法院对其意见不予采纳,判决李明按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
判决后,王梅不服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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