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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权如何争取?抚养费怎么算?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2-22   点击数:35

 

  夫妻双方离婚,通过产生纠纷的是孩子抚养权、财产分割的问题。今天,来为大家详细解读抚养权的归属、变更与抚养费问题。
  一、如何确定抚养权归属?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但,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3、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
  1、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母双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2、父母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父母双方可协议轮流抚养子女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二、抚养权如何变更?
  1.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权的,应予准许;
  2.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
  3.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三、抚养权如何确定?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的数额的合理要求。
  1.抚养费的数额,考虑三个方面: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2.离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据收入状况分为: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
  (这里的“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可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调查。)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参照1确定。
  一般参照《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参照标准》来确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费来作为依据。
  (3)有特殊情况的,如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可适当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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