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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人工受精子女的抚养权如何确定?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1-06   点击数:34

  经人工生育手段出生的子女其法律地位如何,父母子女关系如何确认,多数国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各国司法实践也不一致。美国纽约州、俄克拉荷马州的法律规定经夫妻双方那个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由正式开业医院用丈夫的镜子对妻子进行体内人工授精,妻子所生子女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妻未经夫同意进行的人工授精,丈夫对该子女享有否认权。澳大利亚法律规定反人工授精所生的婴儿,以生育婴儿的母亲及其丈夫为父母,而不论丈夫是否为精子提供人,英国判例法的规定人工授精出生的婴儿,以提供精子和卵子的认为其生父母,而不论婴儿为谁所生。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的法律固定由丈夫提供精子、代生母亲提供卵子并妊娠而生育代生婴儿,妻应按收养法的规定,把婴儿收为养子女对待,美国部分州法律规定,凡按照契约委托代生母亲生育的婴儿,应归委托方夫妻抚养。

  上述做法各有特点,根据我国的国情与司法实践,从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人工生育子女的身心健康出发,应该规定,凡经夫妻双方那个一致同意事实的人工技术所生子女,一律为婚生子女,不论精子由谁提供。依据《最高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1991年7月8日(91)民他字第12号)之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证据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由此可以看出,经夫妻一致同意事实的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如精子有第三人提供,妻未经夫之同意而进行的人工授精之子女,福有全提起否认之诉。在此情况下,功精者是否留名即成为一个问题。如留名,以后孩子长大后可能会要求确认生父,引发家庭马藕断。如不留名,现在人工授精所生婴儿越来越多,如是同一供精者所产生的下一代结婚,必然导致近亲结婚。因此,有必要由法律统一做出规定。

  此外,在创痛的婚姻法理论中,婚生子女与其父母的关系,是归人自然血亲范围的,而这对因人工技术所生之子女视为婚生子女的情况下,显然说不通。因此在法律上有必要推衍出准自然血清的概念,与拟制血清向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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