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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姐妹间扶养的条件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1-08   点击数:14

                          兄弟姐妹间扶养的条件

    兄弟姐妹是关系最近的旁系血亲,它包括自然血亲的兄弟姐妹和拟制血亲的兄弟姐妹。我国《婚姻法》第29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根据这一规定,兄、姐与弟、妹属第二顺序的扶养义务人,换言之,他们间的扶养是有条件的扶养。

  一、兄、姐扶养弟、妹的条件

  为了补充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不能的缺憾,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规定在符合下列条件时,兄、姐应当承担对弟、妹的抚养义务。

  1.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父母死亡是指父母自然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如果仅是父母一方死亡,生存一方则仍应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父母无力抚养是指父母自己的收入无法满足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教育及医疗所需。父母如因身体疾病的原因不能抚养子女的,视为无力抚养。

  2.兄、姐有负担能力。这里的“负担能力”是指兄、姐属于完全的行为能力人,无论从身体方面还是经济方面都具备扶养弟、妹的条件,能够承担对弟、妹的监护义务。

  3.弟、妹尚未成年。接受兄、姐扶养的弟、妹须是未满18周岁、没有独立生活的未成年人。如果弟、妹已年满16周岁,且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则兄、姐不再承担对弟、妹的扶养义务。如果弟、妹已经成年,但因疾病、上学等原因缺乏生活来源而兄、姐主动帮助照料弟、妹生活的,法律不予干涉。

  二、弟、妹扶养兄、姐的条件

  1.兄、姐是既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之人。兄、姐如果能以自己的财产维持基本生活,自然不得接受弟、妹扶养;虽缺乏生活来源、而有劳动能力且其劳动收入能够维持基本生活的,亦不得接受弟、妹扶养。所谓“缺乏劳动能力”是指兄、姐因年老体弱不能从事劳动或因严重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所谓“缺乏生活来源”是指兄、姐没有第一顺序的扶养义务人,即兄、姐属于没有配偶、没有父母、没有成年子女的孤独无依者;或是 兄、姐虽然有第一顺位的扶养义务人,但其第一顺位的扶养义务人丧失了扶养能力。

  2.弟、妹是由兄、姐扶养长大。在父母死亡或虽未死亡但没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兄、姐扶养未成年弟、妹长大成人的,从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出发,当兄、姐既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时,则由弟、妹承担扶养兄、姐的义务。如果弟、妹是由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成人,则弟、妹没有扶养兄、姐的义务。当然,如果弟、妹自愿照顾兄、姐生活的,则应予以支持和鼓励。

  3.弟、妹有负担能力。首先,弟、妹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其次,弟、妹有经济来源;最后,弟、妹身体状况允许其扶养兄、姐。如果弟、妹是丧失劳动能力之人,则法律不要求他们承担此项义务。

  当以上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时,弟、妹应当承担扶养兄、姐的义务。在适用这一法律规定时,并不以兄、姐与弟、妹是否同居一家、共同生活为限。

  三、兄弟姐妹间的财产继承

  关于兄弟姐妹间的财产继承问题,婚姻律师沈辉指出我国《婚姻法》未作规定,但我国《继承法》第10条则非常明确地将兄弟姐妹列为第二顺序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后,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第一顺序继承人均放弃、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由被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即兄弟姐妹间可以在符合《继承法》第10条规定的情形下互相继承遗产。如果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为数人,则应给对被继承人生前尽了较多扶养义务的兄弟姐妹适当多分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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