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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怎么确定孩子抚养权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2-29   点击数:12

   根据最高法院法发(1993)30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有关规定,以及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法院判决子女抚养权的确定标准包括: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性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二、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优先考虑:

  1、以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以准许。

  三、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以准许。

  四、其他情况:

  如果没有以上情形,可以根据双方的收入情况、工作环境、居住条件、教育情况、孩子意见、孩子祖父母外祖父情况等多方面综合考虑,哪一方更有利于孩子成长,法院一般就会判给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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