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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纠纷的法律常识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6-02   点击数:11

  1、姓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2、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五条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第十八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3、抚养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六条中明确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根据此规定,在审判实践中,轮流抚养子女,一般需要由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由人民法院予以认可。实践中,只要双方达成轮流抚养子女的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后,一般都能自觉履行;如果一方或双方又反悔,不履行协议内容的,一般不再作为执行案件处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当事人就子女扶养问题另行起诉。

  4、抚养权归属

  婚姻法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第一条,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第二条,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我国婚姻法中关于孩子抚养权还有许多法律规定,目的就是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律师也提醒广大父母,在面临离婚孩子抚养纠纷的问题时,双方应该冷静协商,尽可能减少给孩子造成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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