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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随意变更子女抚养权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8-04   点击数:12

  为与父母怄气,男子离婚尚不足一个月,就起诉前妻欲将儿子抚养权变更为前妻所有。近日,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经调解,原告愿意继续抚养儿子。

  男子张某与女子王某原系夫妻关系,两人结婚不到两年便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婚内育有一子张小某,离婚时因考虑到孩子平时主要由张某父母在照顾,且老人也有继续照顾孩子的意愿,经协商,王某同意张小某的抚养权归张某所有,且孩子所有的抚养费都由张某承担。两人离婚后,儿子张小某主要跟随爷爷奶奶一起生活,张某偶尔才回父母家看看孩子,张某的父母认为张某的这种行为没有尽到做父亲的责任,于是经常为此责备张某,并与其发生激烈争执。某日,张某再次因为孩子问题与父母发生冲突后,便一纸诉状起诉到法院,要求将孩子抚养权变更至王某所有,而此时距张某与王某离婚尚不足一个月时间。

  昆山法院受理案件后,张某的父母主动联系了本案的承办法官,告诉法官孙子张小某平时主要是由两位老人在照顾,他们也愿意继续照顾孩子,希望法官不要变更抚养权。庭审当日,两位老人也作为旁听人员参与了案件审理。庭上,张某认为自己跟父母矛盾很大,没有精力继续抚养孩子,应将抚养权变更至王某所有。王某则称自己非本地人,在昆山没有固定住所且处于失业状态,不具备抚养孩子的条件,故不同意变更抚养权。原被告分歧较大,你一言我一语,旁听席上的两位老人也忍不住情绪激动,现场气氛一度紧张。

  承办法官只好休庭并令被告王某和两位老人离开法庭暂时回避,单独留下原告张某进行调解工作。法官首先对张某进行了情绪安抚,待气氛缓和后,又向张某释明了抚养孩子是父母应履行的法定义务,抚养权的归属要以有利于孩子成长为前提,现在王某的经济能力和生活状况都较差,而张某收入相对稳定,且是昆山本地人,父母也愿意帮助照顾孩子,较王某更具备抚养孩子的条件,希望张某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慎重考虑。张某沉默片刻后,告诉法官自己因为平时工作繁忙经常加班,加之离婚对自己的情绪影响很大,所以忽略了对孩子的照顾,造成与父母经常发生争吵的局面,这次诉讼只是一时冲动,与父母怄气所致。掌握了相关情况后,法官又将两位老人请进法庭,向其转述了张某的真实意思,并希望双方可以平和沟通,消除矛盾。同时,张某也向父母表示道歉。两位老人当庭原谅了儿子张某,并表示愿意继续与儿子一起抚养张小某。张某也表示以后会多花时间照顾儿子,承担起父亲应尽的责任,并当庭申请撤诉,一场纠纷就此化解。

  都律师提醒,夫妻离婚后,如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者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变更。但无论何种变更方式,应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原则出发,综合考量双方的经济条件、生活习惯、抚养意愿及子女生活和学习环境的稳定性、连续性等因素后,正确处理抚养权归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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