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离婚律师网!

24小时咨询热线:

139-8219-5329 139-8061-6860

您现在的位置是:离婚律师网>子女抚养 > 抚养权变更 > 正文

子女抚养权变更的条件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1-29   点击数:3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5.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个条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离婚后,孩子由谁抚育,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在这个前提下,夫妻离婚时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