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
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经济条件优于对方能否变更抚养权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4-27 点击数:6
王女士来电话咨询:王女士和李先生2010年登记结婚,2012年7月份生育一子李某。2013年9月双方协议离婚,约定:李某跟随王女士生活,李先生每月给付1000元抚养费。离婚后,李先生觉得自己的经济条件优于王女士,遂提出变更抚养权,要求李某跟随李先生共同生活。请问:李某能不能继续跟自己生活?
都律师解答: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两个途径:一、父母双方协议变更抚养权。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则另一方可以拥有子女的抚养权;二、法定变更。法定变更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的影响;(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理由需要变更的。在变更抚养关系时还要考虑是否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及子女成长环境的健康稳定。目前李某三岁,一直跟随王女士生活,李先生突然提出变更抚养关系,这将要改变李某的生活环境,对李某的健康成长产生影响。李先生经济条件优于王女士只是说明其具备抚养子女的能力,而王女士也并不是没有抚养能力,因此,李先生有关变更抚养权的请求,不符合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条件,所以李某依旧可以跟随王女士一起生活。
上一篇变更抚养权证据的收集
下一篇变更抚养权有哪些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