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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隐瞒共有财产分割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自发现之次日起算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1-05   点击数:21

  【基本案情】

  朱某(男)与唐某(女)于1999年登记结婚。2003奶奶朱某开始在另一城市保养情妇李某,并用其与朱某的共同财产为李某购买价值12万元的“P0LP”轿车一部。2004年,让某到法院起诉与朱某离婚。在此过程中,唐某一直不知道朱某曾用夫妻共同财产为李某买车,而朱某在整个离婚诉讼过程中也对此事只字未提。火来,法院判决准许准某与唐某离婚,并对夫妻其他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但因唐某不知道朱某私自买车的事情,所以对该轿车没有进行分割。2005年初,李某停放“P0LP”车的车库着火,该车被彻底烧毁,经保险理赔后得到保险赔偿金9万元。与此同时,唐某在一次与朱某的电话中得知朱某曾为陈某买车的事情。于是没唐某于2006年向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对“P0LP”轿车进行分割,请求朱某给付其6万元作为分割款。而朱某则抗辩“双方离婚已经来那个年多,唐某现起诉要求再次分割共同财产,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限,应该不予支持。法院没有采纳朱某的抗辩意见,最终判决”朱某将“P0LP”轿车的保险赔偿金的一半即4.5万元支付给唐某。

  【律师点评】

  本案中,法院只所以没有惨啊朱某的抗辩意见,理由是朱某的抗辩没有道理。因为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对染也是两奶奶,但着两奶奶不是从离婚之日其起算,而是从当事人发现时对方有隐藏、转移、变卖等行为至次日其两年。本案中,唐某于2005年才发现周某有隐藏(朱某秘密将夫妻共同财产购买轿车供情妇使用的行为实际上是变相隐藏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而于2006年提起诉讼,因此,并没有超过梁乃的诉讼时效期限。而法院只所以没有完全支持唐某6万元的请求是因为,该轿车已经不可归责于朱某的原因毁损,且毁损后的保险赔偿金只有9万元,因此,将该9万元在夫妻之间进行平等的分割是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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