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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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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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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案例分析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1-08 点击数:9
【基本案情】
蔡某和林某是大学同班同学,大学三年级时,他们建立了恋爱关系。大学毕业时,林某应聘去了外企,蔡某就职于一机关单位。1991年国庆节,二人结婚,组成了幸福的家庭,1993年4月他们的女儿出生。为了支持丈夫的事业,教育好女儿,蔡某将自己的业余时间几乎全都投入到了家庭中。在妻子的大力支持下,林某不仅完成了硕士阶段的学习任务,并且在工作中也成绩斐然,担任了企业要职。女儿在妈妈的培养照料之下,8岁时就通过了小提琴8级考试,学习成绩优异。
2001年12月,正当蔡某为这一切感到无比骄傲的时候,却在一次洗衣服时发现了丈夫与另一年轻女子的亲密合影。伤心无比的她质问丈夫,丈夫给她写了“悔过书”,并保证以后再也不与第三者来往。但后来蔡某发现丈夫并没悔过,仍借口工作忙经常夜不归宿。愤怒中的蔡某找到“第三者”,将其羞辱了一番。林某得知以后,回到家辱骂、殴打了蔡某,致蔡某身体多处软组织损伤,花去医疗费386元。伤好后的蔡某多次去找林某的领导,希望他们能制止林的行为,然而换来的却是双方更激烈的争吵和林某更为恶劣的殴打。2003年2月,在双方一次激烈的争吵之后,林某从家中搬走。几个月后,蔡某到林某单位找其索要孩子的生活费时,才知道林某已经辞职。经多方打听。蔡某进一步得知丈夫不仅应聘了一家工资待遇更好的单位,还在外租了房子 ,与“第三者”在一起同居生活。
2003年11月,蔡某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坚决与林某离婚,并要求林某承担家庭暴力和婚外与他人同居的损害赔偿责任,还要求“第三者”给予自己经济赔偿。庭审中,蔡某向法院递交了林某的“悔过书”及自己被打伤后的照片及医院证明。林某表示同意离婚,但不同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理由如下:①他并没有对蔡某实施家庭暴力,每次发生冲突都是双方互相的行为,他也曾多次被蔡打伤;②因为不愿意面对没完没了的夫妻争吵他才搬出去住的,这完全是被逼无奈,况且他一直是一个人独住,并没有和所谓的“第三者”同居。
【法律分析】
本案中,当事人就婚姻的解除意见一致,双方争执的焦点是损害赔偿的问题。离婚时的过错赔偿,是指因配偶一方的重大过错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给予赔偿的一项法律制度。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要求损害赔偿的主体只能是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导致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有四种:①重婚的;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③实施家庭暴力的;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本案中,原告蔡某是基于被告的家庭暴力行为及婚外与他人同居的行为要求林某给予损害赔偿的。问题的焦点是林某是否构成了家庭暴力和婚外与他人同居的法定情形。庭审中,林某也陈述了与蔡某有互相打斗的事实,且蔡某有被打后受伤的照片及医院的诊断证明,而林某并未向法庭出示自己所谓受伤的证据,因而林某家庭暴力的事实是可以认定的。关于林某婚外是否与他人同居,婚姻律师沈辉认为尚需进一步的证据来证明,如林某所住地的邻居、社区干部的证明等;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这一事实的存在,则林某仅对其家庭暴力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其婚外情的行为,因不属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因而蔡某的这一诉请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将无法的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关于蔡某向“第三者”追索赔偿费的请求应如何处理呢?因为我国《婚姻法》将承担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限定在了离婚诉讼中的当事人一方,而非“第三者”,因此,蔡某的这一诉请也无法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