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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的要件及方式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1-08 点击数:2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婚姻当事人一方因法定过错行为的发生而导致离婚,基于无过错方的诉讼请求,由过错方赔偿无过错方损失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一种婚姻法律制度。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需符合下列条件:
1.有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过错行为的发生。即行为人一方违背夫妻之间的法定义务,实施了使对方人身、财产或配偶身份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我国《婚姻法》第46条将承担过错赔偿的行为限定为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
2.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因过错方违法行为的发生,给无过错方的人身、财产、精神利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事实。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实践中,当事人财产利益的损失,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而无过错方精神利益损害的认定,则只需证明对方存在家庭暴力、婚外同居、虐待、遗弃等行为即可。
4.行为人主观上基于故意,即行为人违法过错行为的故意。这是指行为人在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害对方的合法利益或明知其行为是违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却故意通过违法行为的实施,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5.违法行为导致了婚姻关系的破裂。依据《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29条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是离婚诉讼当事人中的过错方,且当事人的离婚是因一方的法定过错行为所致。换言之,离婚是损害赔偿发生的前提条件,不离婚,就不能启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当然,婚姻关系发展的状况如何,往往是基于当事人的性格、爱好、文化背景、姻亲关系等诸多因素而决定。我们在强调过错行为与离婚有因果关系的同时,并不是简单地认为过错行为是导致离婚的唯一原因,但只有法定过错行为的存在,才是导致离婚损害赔偿发生的前提。
二、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方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的规定,离婚时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个方面。
物质损害主要是指因过错方的过错行为而造成的无过错方实际财产利益的减少。如因家庭暴力行为致使无过错方身体受到伤害而支出的医药费、治疗费等。按照一般的财产侵权理论,物质损害赔偿实行全部赔偿原则。
精神损害主要是指因过错方的违法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了一定的精神压抑和痛苦等精神利益的损害。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不是弥补受害人的财产损失,而是为了抚慰受害人的心灵。由于精神损害的无形性及不可估价性,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时候,应根据坐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参考下列因素综合考虑: ①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②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③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④侵权人的获利情况;⑤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⑥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在适用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这一法律制度时,还要考虑离婚双方的过错情况,如果离婚是因双方的混合过错所致,则依据过错相抵原则,经济损失较大的一方仍可请求对方给予损害赔偿;但双方均不得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婚姻律师沈辉提醒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