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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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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忠诚协议”限制婚姻自由 索要巨额精神损失费无依据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1-11 点击数:13
丈夫张某起诉离婚,妻子李某同意离婚,但持“夫妻双方要互相忠实,白头到老;如果一方要求离婚,必须赔偿对方精神损失费50万元”的“忠诚协议”,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失费。近日,平谷法院东高村法庭审结了这起离婚纠纷案,判决张某与李某离婚,驳回了李某要求张某赔偿其精神损失费50万元的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张某与李某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年底结为夫妻。张某因工作繁忙,不能天天回家,故李某怀疑张某有外遇,常与之争吵,致使双方感情出现裂痕。为维持婚姻,2007年年初,张某在李某的要求下,签署了上述“忠诚协议”。不料,之后双方战火不熄,感情每况愈下,张某于2007年8月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李某同意离婚,但要求张某按“忠诚协议”赔偿其精神损失费50万元。张某不同意支付该费用。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张某提出离婚,李某同意离婚,故对张某要求与李某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对赔偿精神损失费的约定限制了婚姻自由权,违反法律规定,为无效协议,故李某要求张某赔偿其精神损失费的要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