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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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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因生理缺陷离婚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3-07 点击数:20
【案情】
李女士与丈夫结婚五年,一直没有小孩,今年去医院检查,发现丈夫有无精症,现在只能做试管婴儿。李女士觉得自己被男方欺骗了,想与丈夫离婚,男方也同意离婚,但在财产分割方面存在争议。其一是,丈夫的父亲去年去世,留下了40万的存款和一套房子,但还没进行遗产继承,李女士想知道这部分财产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其二是,李女士认为丈夫有过错,不同意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律师分析】
首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遗产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除非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明确表示,该遗产仅给继承人个人所有。不过,对于还未分割的遗产,由于属于权利待定的状态,所以离婚时还不能分割;如果离婚后,遗产进行了分割,另一方还可以再行主张,因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有了分割遗产的权利。然而,如果是离婚后被继承人死亡的,另一方就不能再主张了。
关于第二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对离婚时过错有明确的规定,即(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男方有无精症本是一种不幸,并不是男方主观意愿导致,也不是上述法律规定的过错行为,所以分割财产时仍应平均分割,符合以上过错条件的,应该要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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