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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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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离婚一方变卖财产应予赔偿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4-13 点击数:1
2014年7月,张女士与陈先生达成离婚协议,协议约定:一、婚生小孩由陈先生抚养,抚养费用陈先生自理;二、夫妻存款一人一半,登记在陈先生名下的一辆小汽车归张女士所有;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一套房子归陈先生所有。签订离婚协议后,陈先生在张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归张女士所有的小汽车以15万元的市价卖给万某,万某支付了相应款项,陈先生随即将小汽车交予万某。
2014年9月,张女士一纸诉状将陈先生告上法庭,要求陈先生赔偿损失,法院于同年11月开庭审理此案,法院审理查明后,依法确认了张女士与陈先生的离婚协议,判决陈先生赔偿张女士因小汽车被出卖给第三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15万元。
【说法】都律师认为,张女士与陈先生签订的离婚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协议中的财产分割的约定应予以确认。万某系本案第三人,其与陈先生签订的机动车买卖协议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符合《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条件,且万某已向陈先生支付了合理价款,车辆也已经交付,符合法律规定的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双方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而张女士与陈先生虽然签订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但小汽车并未实际交付给张女士,陈先生在协议中已承诺将小汽车归张女士所有,其后却又违背协议约定将该财产转卖第三人属于违约行为,陈先生应当向张女士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