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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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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王宝强案件背后隐藏的法律知识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1-16 点击数:50
演员王宝强起诉妻子马蓉离婚、及马蓉起诉王宝强名誉侵权两案,将定于10月18日在朝阳法院召开庭前会议,双方将在法庭的主持下交换证据。针对马蓉转移财产的行为,王宝强一方将会提出参考最高院在10月5日公布的指导性案例——对离婚诉讼中转移财产的一方,可判决“净身出户”。8月14日凌晨,王宝强发布一则微博,指责妻子马蓉与经纪人宋喆存在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并决定解除与马蓉的婚姻关系,停止与宋喆的合作。次日上午,王宝强在北京朝阳法院起诉其妻马蓉要求离婚。马蓉随后委托律师到法院起诉王宝强侵犯名誉,要求删博并道歉30天。
据相关人士称,王宝强起诉马蓉离婚以及马蓉起诉王宝强名誉侵权的案件,都将定于10月18日在法院召开庭前会议,双方将在法院的组织下进行证据交换。从目前双方的准备情况来看,离婚案的证据会比名誉侵权案的证据要多一些,离婚案的证据中涉及财产分割以及孩子抚养等诸多问题,如无意外,也将是一场“持久战”。而由于离婚官司的特殊性,要求本人亲自到场确认离婚意愿,因此,在10月18日开庭时,王宝强与马蓉也有可能会亲自到场。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14批5件指导性案例,供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其中“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被称为“净身出户”案例。该案例旨在明确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可少分或不分财产。王宝强一方昨日向新京报记者表示,离婚是因为马蓉过错导致,在离婚官司中,王宝强一方肯定会提请法院参考最高院指导性案例有关“净身出户”的规定进行裁判。26日凌晨,王宝强在微博中晒出与国乒男队教练刘国梁、女子乒乓球世界冠军王楠以及另一位友人的合照,这是王宝强在8月14日微博发出离婚声明后首度更新微博,照片中王宝强留着胡茬,虽满面堆笑,却略显沧桑。
王宝强在微博中配文称:“奥运精神,兄弟之情,举杯同庆,其乐融融。”文末还配了一个笑脸,该微博的评论中,网友纷纷给予鼓励,“一切都会好起来的”、“你终于更博了,一定要好好的。”、“加油,以后会越来越好的。”而早在一天前,已经有友人晒出王宝强与刘国梁的合照,该照片中仅有三人,比王宝强微博中的照片少了王楠,除王宝强之外,刘国梁及另一人均换了衣服,可见在国乒回国之后,二人见了不止一次,但两次见面,王宝强始终穿着同一件(款)T恤。
自8月14日爆出离婚消息以来,王宝强与马蓉双方各自出招接招几个回合,但涉及财产归属、子女抚养权等核心问题始终未入正题。昨日,有媒体爆出新的消息,称王宝强虽坐拥9套房产,但均未登记在其本人名下。而王宝强最在意的也不是财产,而是要回孩子的抚养权。从8月14日,王宝强微博发布离婚声明,已经过去5天了,在这5天时间里,我们就像在看一场连续剧,千回百转、扣人心弦。在这场离婚事件中,如果从法律的角度出发,相信大家讨论最多的应该就是婚内出轨、离婚财产分割、名誉侵权、孩子抚养权这几个法律问题了。
一、婚内出轨是否对孩子抚养权造成影响?
应当说,子女抚养权问题是离婚的关键问题。孩子毕竟是无辜的,夫妻婚姻关系的解除对孩子的影响最大。因此,在离婚诉讼中怎样保护子女的健康成长权是法院着重考虑的问题。
我国婚姻法解决子女抚养问题的总原则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原则上两周岁以下的孩子在父母离婚后应当跟随母亲共同生活,但是从目前情况来看,王宝强的子女年龄还不能确定,若孩子已满2周岁,王宝强也可以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如果王宝强希望争夺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可以在诉讼中一并提出,如果马蓉在此段婚姻中确实存在过错,王宝强在争夺两个孩子的抚养权上是有利的。通常情况下,法院会按照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并尊重孩子意愿的情况下,裁判抚养权。在实践中,大量的过错方往往是男方,如果孩子较小的话,母亲获得抚养权的可能性会更大。
二、婚内出轨是否影响离婚财产分割?
若马蓉婚内出轨为事实,夫妻财产依旧只能平分,出轨一事只能认定为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原因,不得作为少分财产的法定理由。理由如下:
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婚内出轨行为违反夫妻间互相忠实的义务,破坏婚姻关系。常理来看,出轨破坏婚姻者理应少分财产才是,但是我国现行的婚姻法中没有相关的规定。
我国《婚姻法》中关于影响夫妻财产分割的规定是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因此,只有存在以上转移财产等行为,才应少分或不分。诸如婚内出轨等过错不影响夫妻离婚时财产的分割。
但是,王宝强可以以马蓉婚内出轨为由,申请离婚损害赔偿。因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中任何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行为,导致离婚,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在离婚后发现被告的婚姻存续期间的出轨行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以彰显法律的公正和道德力量。
三、王宝强微博发布离婚声明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侵害名誉权,主要表现为侮辱和诽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内容,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因此,我们有权利用自己良好的声誉获得更多的利益,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权若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针对本案,有律师认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王宝强公布妻子有外遇的消息,有一时泄愤的情绪,而且公布的是其妻子的行为,与其本人有密切关系,这一行为很难说是违法行为。
关于受害人是否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目前马蓉在向法院提起的诉状中声称:王宝强所发布的造谣诽谤言论给其个人名誉和社会评价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并给其造成极其严重的精神损害。这就涉及到对事实的认定问题,如果王公布的消息属实,就不是造谣诽谤,也谈不上侵害名誉。另外,造成的精神损害的程度需要专门鉴定后认定。所以,王的行为算不上是名誉侵权。
曾在李阳离婚官司中担任李阳前妻代理律师的戚连峰律师则表示,如果微博内容属实,王宝强作为公众人物和当事人,其有权在起诉之前向公众披露其婚姻状况,其行为不构成侵权。但对于马蓉来说,确实给她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对其名誉造成伤害。是否侵犯个人隐私,戚婚姻律师认为尚存争议。
四、夫妻一方存在转移财产,是否涉嫌职务侵占犯罪?
关于这个问题,存在两个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具有拟制人格的独立法人,其财产也是独立的,即使在夫妻公司里面,一方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或侵占公司财产,应当涉嫌构成职务侵占。
另一种意见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公司股东或员工,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产,拒不归还的,构成侵占罪。在夫妻公司这类特殊公司里面,公司的财产除了公司正常开销之外,利用实质上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可以认定为夫妻家庭财产,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置或占用本质上属于夫妻家庭共同财产的行为,虽然属于广义的侵占行为,但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