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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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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隔代抚养引发的法律问题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2-29 点击数:7
案例:
张先生与高女士于2012年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4岁的女儿由高女士抚养。离婚后,因女儿上的幼儿园离爷爷奶奶家较近,为避免中途转学给女儿造成不良影响,双方签署了一份《抚养问题协议》,约定女儿暂住在爷爷奶奶家,女方可随时探望孩子,并在周末及节假日将孩子接走;孩子在跟随爷爷居住期间,每月所需花费的所有费用(包含教育、生活、医疗等)中,女方负担1000,其余费用由男方负担;出于对未来入学考虑,孩子的户口仍跟随奶奶,孩子的所有证件暂时交由奶奶保管。
2014年年初,张先生将高女士起诉至法院,以高女士未尽抚养义务为由要求变更抚养权。高女士对此并不认可,主张是因为张先生和其母亲找其商量,为了不影响女儿的学习成长,希望女儿不要中途转园,其综合考虑后同意了,让女儿暂住在爷爷奶奶家。在此期间其也尽到了对孩子的抚养义务,每月会给付1000元生活费,每天都去幼儿园或奶奶家辅导女儿学习。目前女儿已经在高女士家生活、学习及居住。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与高女士签署之《抚养问题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调解书及协议中对于女儿的抚养事宜进行了明确的约定,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均应遵守并履行。女儿虽在双方离婚后主要随爷爷奶奶生活,但确事出有因,且张先生未提交高女士在离婚后经济条件严重恶化或者其他不适合继续抚养子女的情况出现的有效证据,孩子现在也实际开始随高女士生活,故张先生主张变更抚养权无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对其诉求不予支持。
法官释法:
现实生活中,存在出于对孩子教育或其他因素的考虑,父母离婚之后孩子跟随不负有直接抚养义务一方生活的情况,不直接抚养人的父母承担了对孩子的主要抚养责任,不仅孩子对老人产生了依赖心理,老人也和孩子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希望能够继续抚养孩子,遂要求自己的子女起诉原配偶争取孩子的抚养权。但除非确认抚养人在离婚后经济条件严重恶化或存在其他不适合继续抚养子女的情况,否则法院不会轻易变更抚养权。
需要指出的时,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亲或母亲一方直接抚养,都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出发,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及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综合确认。虽然隔代抚养在中国类似于一种传统,但为人父母,还是应当承担起对孩子的抚养义务,而不是将责任推给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