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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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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隔代抚养案例分析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0-21 点击数:8
在我国,由于父母都要上班,小孩一般都由爷爷奶奶或者外公外婆来带。但是,隔代抚养并不能因为亲情,而忽视法律的约束,现实生活中,因为老人带孩子导致家庭矛盾的案例也多。
一、案例
姚先生与沈女士于2010年生育一女。因两人均需上班,便交给了姚先生父母照顾。2015年3月,由于姚先生与沈女士均长达半年对女儿不闻不问,甚至连女儿的抚养费用也未给分文,姚先生父母在交涉未果之后,只好诉请法院,要求判姚先生与沈女士支付自己所垫付的抚养费用。法院支持了二老的诉讼请求。
二、点评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分别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因此,父母是对子女有抚养的责任的人,有支付子女抚养费的义务,本案中姚先生与沈女士不仅健在,且至少具有支付女儿抚养费的能力,自然不能把抚养责任推卸给姚先生父母,姚先生父母也不具备必须独自承担抚养孙女义务的法定条件,故他们有权向姚先生与沈女士索回已垫付的抚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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