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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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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分割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1-04 点击数:16
离婚时,对所涉及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行分割的前提是该财产必须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这类财产,在现实生活中,通常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只要是夫妻共同拥有或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则不论证券交易账户上登记的名字是谁,都应是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予以分割。
(1)由夫妻双方协商解决。
如果对共同财产中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分割没有争议,双方可以在协商转让份额、转让价格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39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第140条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第141条固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故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记名股票,由持有股票的夫或妻一方以背书方式转让给另一方;无记名股票,由持有股票的夫或妻一方以背书方式转让给另一方;无记名股票,由持有股票的夫或妻一方将该股票交付给另一方即可。如果夫妻持有的是股份有效公司的股份,则由持股的夫或妻一方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将应分出的股份无偿转让另一方。
对股份的分割,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前提下原则上采取折价补偿或转移一半股份的方式均等分割。如果持有的是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以以某一日的股市价格计算相应的货币数额。如果持有的是未上市股份有效公司的股份,因股份不能上市交易,无法确切掌握股份的市场价值,对此可以由双方竞价取得,也可以根据公司年终财产总结中的每股净资产额,确定股份价值并予以分割。但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往往价值无法确定,瞬息万变,一日之间价格差距就可能很大,如果进行估价或折价,会给双方带来风险损失。因此,协议分割可以避免估价或折价带来的风险损失。
(2)如果双方分歧较大、协商解决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数量按比例分配,依法进行判决。
但是,对于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股票或者股份,人民法院不应进行分割处理。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之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外,公司章程也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手续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因此,如果夫妻共有财产中的股份,属于法律规定的上述情形,必须按照上述规定办理。人民法院对此不应进行分割处理。当事人可以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待转让条件成就后,再对离婚时没有涉及的共同财产请求人民法院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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