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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因股权纠纷上法庭 离婚找前夫要50万违约金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1-11   点击数:4

  【案件回顾】

  未按期给付转让金 昔日夫妻对簿公堂

  吴女士与李先生十年前在津相识,并结为夫妻。二人凭着吃苦耐劳的敬业精神以及精明的经商头脑,在短短6年时间里,成立了具有500万元注册资金规模的公司。吴女士占公司60%的股份,李先生占公司40%的股份。2010年,二人因感情不和离异。

  2011年1月,吴女士以公司陷入僵局起诉要求解散公司。经法院多次调解,二人达成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李先生出资400万元收购吴女士名下的60%股权,每月28日之前给付10万元,直至400万元转让金给付完毕,吴女士协助李先生至工商局办理股权转让事宜。同时还约定,如李先生违约逾期15日以内,按应付股权转让金的日1%支付违约金,超过15日吴女士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李先生承担50万元违约金。协议签订后,吴先生撤诉。

  2012年1月,由于公司扩大经营,资金紧张,李先生未按期给付吴女士股权转让金,直至2012年4月底逾期四个月未给付。吴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同时判令前夫李先生支付其50万元违约金。本案被告李先生找到击水律师事务所求助,郑晓云律师做他的代理人。在郑晓云的努力下,法院最终未支持原告诉请50万元违约金的请求,而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二倍,计算违约金数额。

  【律师评析】

  原告主张履行合同 50万违约金未支持

  律师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原告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主张的50万元违约金能否获得支持以及被告认为违约金过高要求降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首先,50万元违约金能否获得支持。本案中股权转让协议中,对于违约先后两次进行约定,第一次约定为逾期支付股权转让金,应按股权转让金的日1%支付违约金;第二次约定逾期超过15日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50万元违约金。律师认为,对于50万元违约金,只有在解除合同的前提下才可主张,而本案中原告主张继续履行合同,故不能主张50万元的违约金。

  其次,违约金能否降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同时,依据《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本案中被告逾期支付股权转让款,对于原告最大的损失也不过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而原被告约定的违约金,无论是按股权转让金的日百分之一计算,还是约定的50万元,都明显过高,因此被告要求降低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最终法院采纳代理人意见,将50万元违约金减低至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二倍计算违约金数额,合计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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