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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夫妻公司股权时应遵循的原则及方法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1-21   点击数:19

  一、遵循的原则

  离婚案件中要妥善解决夫妻共同股权分割的问题,在法律上并不完善的前提下,适用以下原则处理股权分割会更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1.尊重公司自治与股东自治的原则

  有限责任公司既具有人合性,也具有资合性的特点。人合性与资合性都是相对的。在许多有限责任公司中,资合性的因素往往高于人合性。另外,并非新股东经过磨合不能融入公司,实践中即使经过磨合股东仍不能合作 时,一般也可以通过转股、退股等手段来解决。公司中人合的特点应当服从和让位于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的自治条款。《公司法》第76条也明确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一条款也说明,新《公司法》已将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回归到公司自治与股东自治的原则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了对公司股权分割的原则,夫妻股权在离婚时的分割应当坚持《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6条的分割原则。

  2.维持公司股本确定、资本不变的原则

  离婚案件在分割夫妻共同股权时,不仅要坚持有利于离婚案件当事人在利益层面上 财产分配的公平性,还要兼顾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连续性。在两者中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应当高于夫妻的财产利益。因此,人民法院在分割财产上应当采取审慎的态度,尽量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不破坏公司股本的稳定性,尤其要确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发生重大变化,力求把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3.坚持以公司实际资产状况为依据,确定股权分割的价值原则

  《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完成出资后,该财产的所有权就转归公司所有,股东不再享有该财产的所有权,转而取得股权。

  该股权价值的具体数额应当根据公司净资产的数额来确定。公司成立后,公司的净资产应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 而不断变化。因此,该股权价值的数额往往不同于公司成立时的注册资本额。所以在确定股权价值的时候,应以公司实际资产状况为依据,体现为经过审计的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为确定股权价值的基础,而不能以公司注册资本额为股权分割的依据。

  4.协商处理的原则

  在离婚分割股权中有时会出现这样的情况,虽然夫妻双方已经协商 一致同意转让出资,其他股东也同意离婚当事人一方成为股东,但在实际办理中,因股东的变更导致公司股东人数多于50人而违反了《公司法》第24条的规定无法实施。此时,人民法院应当告诉其公司,由股东会协商处理或改由其他方式行使股东权利。

  二、夫妻股权的分割方法

  依夫妻与其他股东间是否存在特殊关系可以将其分为两类具体处理:

  1.以家庭共同财产投资,公司股东包括全部家庭成员或部分家庭成员的有限责任公司中夫妻股权的分割

  此类公司中,往往不仅夫妻股权比例而且家庭成员间的股权比例的设置也不严密。对这类夫妻股权的分割,首先应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与公司其他家庭成员股东的股权分割开来。对该部分夫妻股权的分割,不仅应考虑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的适用,而且因家族式的有限责任公司本身所具有的成员 间的特殊身份关系和人身信赖感的存在,原则上应判归与公司其他股东感情 和身份联系更紧密的夫妻一方所有或由其掌握大部分股权以满足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和公司经营秩序的稳定,避免因夫妻财产纠纷而引起家族企业经营管理的混乱。

  2.除夫妻之外还有其他股东参股的公司,夫妻离婚时如改变夫妻在公司中的原持有股份比例有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夫妻双方均为公司股东,离婚时在股份持有比例上需作调整。另一种情况是仅以夫妻中一人的名义作为股东参股,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公司股份进行分割。这两种情况下公司股份的处置不仅是夫妻内部的权益分配问题,还涉及到公司其他全体股东的权益。前一种情况属公司股东间的股份转让,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即可进行股份变更。后一种情况属于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根据公司法规定应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在行使股份转让否决权时受公司法的条件限制,如因其他股东不同意而使夫妻间的股份不能分割,不同意分割的股东应当购买夫妻间因离婚而分割给不属公司股东的夫妻一方的股份,否则视为同意转让(分割)公司股份。上述情况均以夫妻离婚时能够协商一致为前提,而更多的情况下夫妻离婚时对公司股份的分割无法协商一致。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有以下几种处理方案:

  (1)将公司股份分割给实际掌管公司经营的一方,在其他夫妻共有财产分割时给另一方相当于应得公司股份对价的补偿。但有限公司股东的最低法定人数少于两人时,受公司法的特别限制,公司的形式要由有限责任公司变为一人有限公司;

  (2)夫妻离婚后各自作为公司股东,各自持有公司股份。但在股份分割时应对原股份比例进行审查并调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股份比例的设置往往只是形式上的需要而不反映夫妻实际权益的分配,夫妻一方名下往往持有大部分公司股份甚至全部股份。在离婚时夫妻共有的股份应当按双方各得一半原则 进行分割,并以此调整公司的股权结构。如在多家公司拥有股份则应对各家公司所持股份分别按前述原则各半分割;

  (3)如夫妻一方原来不属于公司股东,在对夫妻共有股份分割前可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也可以不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对夫妻共有股份先行分割。其他股东不同意将公司股份分割(转让)给股东以外的夫妻一方时,不同意分割(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不属股东的夫妻一方应得的股份。该股份买卖所得款项归未取得股份一方所有。如其他股东不购买这一股份应视为同意分割(转让)。在夫妻离婚后各自持有公司股份应将股份分割后的股份构成记载到股东名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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