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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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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略谈夫妻离婚时有限公司股权的分割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1-21 点击数:5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尤其是新《公司法》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大量公司不断涌现,股权作为证券化的财产权在夫妻财产中所占的比例日趋增加,因此在离婚案件司法实践中涉及股权分割问题 越来越多。虽然我国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对夫妻离婚时股权的分割做了一些规定,但是该规定未能全面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离婚是配偶双方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这一民事法律行为必然产生两种法律后果:一是双方身份关系的解除即不再具有相互的配偶身份;另一个是夫妻财产的分割即财产共有关系的终止。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大量公司的涌现,离婚案件中涉及股权分割的案件日趋增加,由于股权分割涉及其他股东利益的保护,因此在处理离婚案件的股权分割问题时还应当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为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且夫妻双方可以协商一致的情形提供了审判依据,但对于夫妻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以及一人公司股权如何分割处理没有规定,这里试就离婚案件中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割进行简单的分析。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概述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
我们认为,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因婚姻关系的终止需要对共同财产中有限公司股权进行分割,对于夫妻双方来说是财产的一种分割不是转让,但是若有限公司还有其他股东时,夫妻之间的这种财产分割对外表现的仍然为转让形式。因此在目前我们国家法律未就这一特殊转让方式进行法律规定之前,夫妻之间关于股权的分割仍然要符合我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离婚案件股权分割中的问题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4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对于离婚案件中分割有限公司股权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形:
(一)夫妻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以自己的名义设立的公司(一人公司),离婚时股权如何处理?
依据我国新《公司法》的规定,自然人或法人可以设立一人公司,只是对其有些特殊的规定而已。对于一人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发生离婚诉讼时,有限公司股权如何分割,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鉴于一人公司的特殊性及夫妻双方离婚的法律事实,我们认为对此类股权分割处理由于不涉及第三人股东,应该按以下方式处理:
1.如果夫妻双方对公司股权分割方案协商一致由一方取得股权,人民法院可按其协议处理。
2.如果夫妻双方对公司股权分割方案不能协商一致,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一方主张取得公司股权的,对公司资产进行评估,由取得公司股权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2)双方均主张公司股权但不愿与对方共同经营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公司股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3)双方均主张公司股权且愿与对方共同经营,只是对应当分得的份额不能协商一致的,由人民法院酌情处理;
(4)双方均不愿意取得公司股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予以解散。
由于一人公司的特殊性使得有时其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并不独立,依据《公司法》第64条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理论上所说的“揭开公司的面纱”或“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因此夫妻双方即使离婚也不能免除其按照法律规定对于双方离婚前的公司债务(主要指当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时债权人向其主张清偿公司债务的情形)应当承担的连带责任。
(二)夫妻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设立的公司,离婚时股权如何处理?
由于新《公司法》修订以前,我们国家法律不承认一人公司的合法性,因为很多公司是夫妻两个人一起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设立的,当夫妻双方离婚时,“很多地方法院认为,工商登记中载明的夫妻投资比例不应该认定为夫妻对财产归属的约定”,对于此类公司股权的分割处理由于不涉及第三人股东,我们认为应该按以下方式处理:
1.如果夫妻双方对公司股权分割方案协商一致由一方取得股权,人民法院可按其协议处理,但是必须符合《公司法》及相关规定中关于一人公司的规定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2.如果夫妻双方对公司股权分割方案协商一致由双方继续共同经营的,人民法院可按其协议处理,若涉及持股比例的变化,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3.如果夫妻双方对公司股权分割方案不能协商一致,应当按照 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一方主张取得公司股权的,对公司资产进行评估,由取得公司股权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但是必须符合《公司法》及相关规定中关于一人公司的规定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2)双方均主张公司股权但不愿与对方共同经营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公司股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但是必须符合《公司法》及相关规定中关于一人公司的规定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3)双方均主张公司股权且愿与对方共同经营,只是对应当分得的份额不能协商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按照酌情处理;
(4)双方均不愿意取得公司股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予以解散。
(三)夫妻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以自己的名义与他人共同设立的公司,离婚时股权如何处理?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对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之外的情形我们认为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按照《公司法》第72条第3款规定处理,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股权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2)若股东配偶不愿成为股东或双方均愿意取得公司股权时,对公司资产进行评估,由股东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这样处理的法理依据是由于有限公司具有的“人合性”决定的。
(3)双方均不愿意取得公司股权的,可以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股东之外的第三人,然后对转让价格依法分割;若未能将股权转让予他人,则对公司资产进行评估,由股东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这样处理的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36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四)夫妻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共同设立的公司,离婚时股权如何处理?
1.如果夫妻双方协商一致,一方取得夫妻双方在公司中的全部股权时,由取得股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这样处理的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72条第1款的规定。
2.若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双方仍为公司的股东,可以就相互拥有的份额进行协商处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若不能协商确定各自的份额,则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情况酌情处理。
3.若夫妻双方均不愿意再拥有公司股权,可以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股东之外的第三人,然后对转让价款依法分割;若未能将股权转让予他人,则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情况 酌情确定双方的持股比例。这样处理的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36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依据新《公司法》的规定,除一人公司外,股东认缴的出资可以采取分期出资的方式缴纳,因此当非股东配偶取得股权后应当承担资本充实的义务,做到权利义务的统一。
三、离婚案件股权分割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在离婚案件司法实践中,如果遇有股权分割的问题、应当有 “打持久战”的心理准备。
在处理 离婚案件的股权分割问题时,如果双方能够协商一致,则处理起来比较简单,但往往是到了离婚的时候,夫妻双方的感情已不是双方分割财产的基础,由于对对方的“爱”现在变成了“恨”,因此在财产分割问题上,互不相让,这时如果双方律师从中进行调解尽量降低自己当事人的期望值(当然是在不损害自己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则不失为明智之举,既有利于争议的解决,又有利于节约时间。
(二)在离婚案件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防止对方恶意转让公司股权。
律师在代理离婚案件中,为了保证日后判决的顺利执行,对于公司股权可以先进行工商查询以确定夫妻共同股权的份额,然后采取保全措施,以免日后无法执行。
(三)在处理离婚案件的股权分割问题的司法实践中,应当熟悉《公司法》及对股权转让的其他限制性规定。
对于离婚案件,很多人误以为是小律师以及没有案源的律师才做的业务,其实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财富 的日趋增多,离婚案件涉及的领域日益扩展。对于离婚案件中涉及股权分割的问题一定要注意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对股权转让的限制,以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在处理离婚案件中涉及股权分割问题时,既要保证《婚姻法》及相关规定与《公司法》及其相关规定的统一,又要保证案件的顺利解决;既要保障离婚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又要保障其他股东的利益不 受损害;既要保证离婚案件涉及的股权顺利分割,又要保证公司的正常经营与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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