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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出资与他人建立的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处理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0-21   点击数:33

  夫妻共同出资设立的企业,有两种情况:一是夫妻以各自所有的财产出资设立的企业,一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设立的企业。无论哪种情况,如果因夫妻双方都不愿继续经营而涉及对企业财产的分割的,应按照有关企业清算的规定进行清算并偿还债务及其他应当支付的费用后,对剩余的财产在夫妻之间按照约定或出资比例或者平均进行分割,并办理企业注销手续。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和支付其他费用的,如果企业的责任形式是有限责任,除法律规定的事由外,夫妻任何一方都不再承担责任,也无所谓企业的财产分割问题;如果企业的责任形式是无限责任,则还应以夫妻其他共同财产支付上述债务和费用。

  如果夫妻双方都想继续经营企业但又不愿与对方一起经营,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由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已经丧失了作为企业运营基础的当事人互信,双方共同经营已无实际必要,对企业进行清算也不太合适,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处理:适合分立的,进行企业分立;不适合分立的:根据有利于当事人利益、有利于企业经营的原则,斟酌双方当事人的经营能力和对企业的实际贡献等因素判决企业由一方所有和经营,在对企业资产进行审计、评估后按照企业净资产(总资产减去企业债务)的一半(在双方以各自所有的财产出资时则按照出资比例)补偿另一方,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或者由双方同意的其他人取代未取得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一方的地位,并根据前面的原则予以补偿。这样做的理由是:企业一旦成立,其财产便获得了相对的独立性,即使合伙企业也不例外,在企业存续期问,出资人不得擅自抽回其出资,这是其应负的法律义务。除了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有条件地分割外,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只能转让其股份,而不得抽回其出资,故而在离婚时,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处理也应遵循这一原则。由于夫妻共同设立的企业往往是建立在牢固的互信基础上的,鉴于互信的基础已因离婚和财产分剖而丧失,他人若要加入到企业中来,受让一方份额的人必须得到另一方的同意。需要注意的是,在有限责任公司的一方出资人转让其股份时,由于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在另一方行使优先购买权时,或者公司分立时,公司已不符合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的规定,因而公司形式发生重大变化,必须办理变更登记。

  如果夫妻一方愿意继续经营企业而另一方不愿意继续经;(3)夫妻共同出资与他人建立的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夫妻共同出资与他人设立的合伙企业,如果夫妻双方都;如果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与他人设立合伙企业,则;对于夫妻共同出资与他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在;2.一方婚前的财产在婚后的转化及其收益的处理;从物权法的角度讲,财产的收益属于孳息的范畴,孳息;获得的出产物;如果夫妻一方愿意继续经营企业而另一方不愿意继续经营,也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具体的补偿办法及理由、注意事项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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